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辦法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71號

【發布日期】1987-04-10

【生效日期】1987-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辦法

(1987年4月10日昆政發〔1987〕71號)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雲政發(1980)156號“關於轉發省水利水電廳、省物價局《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水資源狀況,為有利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促進合理用水、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的正常維護管理,逐步實現“以水養水”的方針。經市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批准,適當調整我市水資源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一、農業用水收費:
1、水稻:按畝收費,每年收費2-6元,同時每年徵收水利糧二市斤。
2、小春作物(指小麥、蠶豆、油菜籽等):每畝每年收費0.52-2.00元。
3、經濟作物(如甘蔗、烤菸、棉花、藥材、蔬菜等):每畝每年收費4-10元。
4、漁業生產用水:按立方收費,每立方收費一分至一點五分。
5、其它用水收費:農林牧漁(種)場站、農副業加工站、農村四坊(粉坊、酒坊、豆腐坊、黃粉皮)每立方收費一分。
6、各縣(區)農業用水收費在市規定的標準幅度內由各縣(區)具體制定並報市物價局、水利局備案。
7、少數邊遠貧窮地區,由於各種特殊原因,繳付農業生產用水水費確有困難者,由當地水利部門審核,經縣政府批准可酌情給予減免。
二、工作用水收費(含滇池、螳螂川、陽宗海、水庫、壩塘、龍潭水)。
1、消耗用水:
(1)水力發電用水每立方收費一厘;
(2)火力發電用水每立方收費二分;
(3)其他工業生產用水每立方收費二分。
2、循環用水:
(1)水力發電用水每立方收費零點四厘;
(2)火力發電用水每立方收費四厘;
(3)其他工業生產用水每立方收費四厘。
三、機電抽水站(井)供水收費標準,由於情況複雜,供水成本高低不一,可按各工程管理單位的實際成本,結合當地民眾的負擔能力,按略高於該項工程管理的實際支出數確定收費標準。
四、凡使用滇池及螳螂川水的,由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所徵收;使用陽宗海水的由宜良縣水電局徵收;使用水庫、壩塘、龍潭水的由所在地區水利部門徵收。水利部門由於水費調整而增加的收入必須用於水資源的開發、水利工程的養護維護,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以上收費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昆明市物價局
昆明市水利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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