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辦法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1988-02-29發布實施。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水費標準,第三章 水費計收,第四章 水費使用,第五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8]18號
【發布日期】1988-02-29
【生效日期】1988-0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辦法
(1988年2月29日吉政發〔1988〕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提高水利經濟效益,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部分更新改造費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和七萬五千畝以上的澇區工程均實行有償供(排)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廣大幹部民眾進行珍惜水資源、節約用水和按規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水利工程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集體管理的供水和除澇工程,由管理 單位收取水費,以解決工程管理、維修和更新工程的需要。其標準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二章 水費標準

第五條 各類用水的水費標準,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
第六條 農業(含林、牧、葦、菜)水費,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自流灌區供水,從渠首進水口計量,每立方米收費八厘。
二、機電提水灌區供水,從一級站出口計量,每立方米收費八厘。提水所有的油、電費,根據有關規定按當年實際支出,另行計收。
三、水庫向灌區供水,從水庫放水洞出口計量,每立方米收費二點五厘。此項水費由灌區管理單位從所收的灌區水費中支付。
專設為灌區供水的引水工程的供水水價,也按此標準計收。
四、澇區排水工程設計範圍內的受益單位和農戶,應交付澇區工程維護管理費,按設計受益範圍內的旱作耕地面積計收,每畝每年收費八角五分。排水所用油、電費,根據有關規定按當年實際支出,另行計收。
第七條 工業水費按下列標準計收:
消耗水,從取水點計量,每立方米收費四分。
貫流水和循環水的水費標準,在供水單位核算後,由主管的水利部門報省水利廳與省物價局核定。
第八條 自來水廠用水,按第七條規定的計量點計量。每立方米,屬工業用水的,收費四分;屬生活用水的,收費二分三厘。工業用水量與生活用水量的計算,按自來水廠的工業用水與生活用水銷售收入比例確定。
第九條 水力發電和水動力站用水,在進入廠房處計量,其中結合工農業用水或利用棄水的,每立方米收費零點二厘;單獨用水的,每立方米收費一厘。
第十條 水產用水,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按第六條各款規定的計量點計量,按農業水費標準計收水費;利用水利工程水面放養的,按當年產值的百分之三收費。
第十一條 實行計畫用水、定額用水。用水單位要和供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契約。用水單位超過契約規定使用的水量實行累進收費制,每超用百分之十,加價一倍。即超用水量在百分之十以內(含百分之十)部分,按原價二倍收費;超用水量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內(含百分之二十)部分,按原價三倍收費;其餘類推。超過計畫用水量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規定收費外,還要限制用水。供水單位未能及時供水的,由其比照上列用水累進收費制對用水單位予以賠償。
對自來水廠用水暫不實行上款規定。

第三章 水費計收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畫用水,按供水量計收水費。用水單位要安裝水錶或其他計量設施,沒有水錶的,按水文測量規範測算水量。
第十三條 工業、自來水廠用水的水費,按月交納;水力發電、水產用水的水費,可在用水終了或每年年底以前一次交清。
第十四條 農業用水的水費,可在當年用水終了時一次交清,也可以根據計畫供水量實行預交,當年用水終了後根據實際用水量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灌區向供水水庫交納的水費,由灌區管理單位在每年年末前向水庫一次交清。
第十五條 用水戶要按規定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計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的計算,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發出的交費通知書中規定的限期終了後的次日起計算,直至交款日止。經一再催交無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排)水,直至停止供(排)水。
第十六條 對未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許可,擅自或強行進行抽、扒、堵、搶、截、偷水者,除令其賠償由此造成供、用水雙方的經濟損失外,並對其引用和流失的水量,均按規定水價的四倍計收水費。

第四章 水費使用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實行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逐步向企業化、社會化過渡。
水費用於水利供水、排水工程運行管理(不包括提水所用的油、電費)、大修理以及供水工程的部分更新改造。更新改造費用不足部分及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歲修、管理費用,列入水利事業費預算解決。
第十八條 水費的使用,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辦法與會計制度執行。其使用範圍:
一、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輔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房屋修繕費和勞動保護費等管理經費;
二、供、排水工程(支渠口以上的渠道及其建築物)的歲修、養護、綠化和一般防汛經費;
三、宣傳、獎勵、培訓、試驗研究、觀測等業務費用;
四、提取固定資產的大修理費和部分折舊費。
第十九條 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由水利主管部門商請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但不得用於水利管理以外的開支。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挪用水費。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取的大修理費和折舊費,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使用時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用款計畫和工程的大修或更新設計,按現行分級管理的審批許可權,報主管的計畫、財政和水利部門審批。市、縣水利局對此類審批結果要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所收的水費收入適當調劑餘缺,根據自然條件和工程狀況,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分別實行“定額上交”、“定額補貼”、“以收抵支”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水費收入較多的年份應建立“以豐補歉基金”,用以解決水費收入較少年份的資金短缺。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努力節約開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費。年終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將水費收支情況上報省水利和財政部門。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水費的各項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審理財務收支計畫和年度決算等項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並在實施中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6年9月23日吉林省人民委員會頒發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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