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河南省2002年發布的省政府令第63號檔案。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63號
【發布日期】2002-01-07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3號)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克強
二○○二年一月七日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加強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通過水利工程設施向用水戶提供生產、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工作,並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核定、調整工作,協調處理供水價格爭議,監督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第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定價、統籌兼顧的原則,實現水利工程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二章 供水價格的核定
第六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
第七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應當根據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潤率確定。
引黃灌溉及補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黃河河務部門收取的水費。
第八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別核定:
(一)農業用水價格按照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定,並應當考慮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工業消耗水用水價格按照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加合理的利潤核定;工業貫流水、循環水用水價格,按照不高於當地工業消耗水價格的35%核定。
(三)自來水廠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自來水廠提供原水)價格,按照低於工業消耗水價格的原則核定。
(四)水力發電用水,結合其他用水的,其價格按照電站售電價格的12%或者電網平均售電價格的8%核定;不結合其他用水的,其價格按照結合其他用水的水力發電用水價格的2至3倍確定。
第九條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水價或者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辦法。計量水價和基本水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核定。
第十條利用水利工程補水灌塘、灌庫或回補地下水的,視其用途,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從低核定用水價格。
第三章 供水價格的制定及調整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跨行政區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對民辦民營的水利工程以及實行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經營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水平由供用水雙方在指導價範圍內協商確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應當根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及水資源供需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供水水源受季節性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價格可以實行季節定價或者季節浮動價格。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按計畫供水,用水戶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用水計畫申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平衡後按核定的計畫供水。
對超計畫用水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對按照用水計畫節約用水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水費計收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水費採用貨幣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但農業用水也可以採用實物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供應農業用水,應當在水利工程出口設定量水設施;供應工業和生活用水,應當在水利工程與用水戶引水工程的分界點設定量水設施;未設定量水設施的,按水文測量規範測算水量。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供水應當按照實際供水量計收水費。但農業用水也可以實行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相結合的辦法,基本水費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計收,計量水費按照實際供水量計收。水力發電用水,按照發電量計收水費。
第十九條農業用水的計量水費按次計收,基本水費按年計收;其他用水水費按月計收。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供水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直接收取或者委託其他單位代收。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水價政策和本辦法,按規定的水價計收水費,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計畫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於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不能按計畫供水而給用水戶造成損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水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足額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經催交無效,在發出停水書面通知10日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水戶承擔。
第五章 水費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費。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水費收入中提取折舊費,專項用於水利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的水費和折舊費適當調劑,統籌用於所屬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承擔防洪、除澇、排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社會公益性任務的水利工程,用於社會公益性的成本費用,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解決。
第二十六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水費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價的核定、調整及水費的計收、減免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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