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是一項由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01-17
  •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17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
標準和管理辦法
(1991年1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國發[1985]94號文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單位或用水戶,都要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核定水費標準工作的領導。
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單位,要做好水費標準的核定、計收、使用和宣傳教育工作。
工程管理單位要搞好水利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做好服務工作,保證供水。
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應愛護水利工程設施,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
第四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和計收辦法可參照該地區的水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確定,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實行。
第二章 水費標準
第五條核定水費標準的原則
(一)確定合理的供水成本
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供水成本的費用。
蓄水工程和引水工程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2.5%計算,大修理費率按1%計算;提水工程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4.5%計算,大修理費率按1.5%計算。
年供水量按多年實際供水量的平均值計算。對配套不全的工程,計算工程總投資時,要加入配套所需的投資。
計算農業和非農業供水成本時除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的計算辦法相同外,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中,農業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投物折資和籌資的固定資產值;非農業供水則要包括農民投勞投物折資和籌資的固定資產值。
(二)核定水費的原則
全省不實行統一水價,各類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政策和當地水資源情況,由各地、州、市、縣水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等部門,依據本辦法擬定,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水利水電廳、省物價局備案。
對各類用水可按下列原則確定:
1、農業水費。糧食作物水費標準等於農業供水成本;經濟作物水費標準應略高於農業供水成本。
2、非農業水費。非農業水費標準按等於非農業用水的供水成本加一定的年盈餘核定。年盈餘的計算,工業水費按供水投資的4―6%,城市生活水費按供水投資的2―3%確定。
各地核定水費標準時,要考慮工、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承受能力,但又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如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確定的水費標準低於其供水成本的,其差額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
第六條各類用水水費標準
(一)農業水費:農業水費中,糧食作物原則上應徵收糧食,也可以糧食定標準,按當地當時糧食議購價確定折算標準,徵收現金。
1、自流灌溉:按水方收費,糧食作物用水每100立方米收糧食(種什麼收什麼)2到3公斤或1.5元到2.5元;經濟作物(包括蔬菜、烤菸、甘蔗等)用水,每100立方米收2.5元到4元。按灌溉面積收費,糧食作物每畝水稻每年收稻穀10公斤到15公斤;每畝包穀每年收包穀4公斤到8公斤;每畝經濟作物每年至少收10元。
2、提水灌溉:實行按供水量收費。根據不同水源的供水成本和提水費用,由各地州市水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確定。
(二)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方面的水費標準,參照農業水費標準確定。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水生種植、養殖和經濟果木用水的,其水費標準,可參照經濟作物用水按供水量計收的標準執行。
(三)工業水費收費標準,消耗水每立方米收4分到8分,循環水(指用後返回水庫內,且水質符合標準的水)每立方米收4厘到8厘。
(四)城市生活用水水費標準,每立方米收3分到6分。
(五)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結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8%計收;不結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結合用水水費的2倍計收。如系梯級水電站,第一級按上述標準計收,以下各級均按第一級標準的一半計收。引用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等湖泊的水發電的水費及小水電(即單機6000千瓦,總裝機1.2萬千瓦以下)用水的水費可按低於上述標準的原則,由水管單位與發電部門商定。無論水庫或湖泊,因汛期泄洪利用棄水發電的水量,水費可以免收。
第三章 收費辦法
第七條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工程屬哪一級管理的,就由哪一級水利主管部門組織收交水費。上級水利、物價部門可對其收交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農業水費徵收現金的,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計收,也可委託鄉(鎮)水管站、村公所代收;徵收稻穀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同各鄉(鎮)水管站和村公所按農戶實際用水量或灌溉面積,將應繳納的水費糧數量填發水利糧通知單到農戶,並造冊抄送糧管所代收。
以糧食定標準計收現金的,由當地水利主管部門按當地當時糧食議購價折算徵收現金的標準,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徵收現金。
(一)委託鄉(鎮)水管站和村公所代收水費或代辦徵收糧食手續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付給實收金額的3%,或每公斤糧食交2分手續費;委託糧管所代收的糧食,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每公斤糧食付給2分到3分的代收手續費。
(二)所收水費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根據工程維修的補助糧和開展水利綜合經營等的需要留用20―50%。其餘的水費糧,原則上由糧食、水利部門參照當地當時的糧食議購價確定價格,並經當地政府批准,售給糧食部門。
糧食部門可作當地議銷糧源。需由糧管所代儲的糧食,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商請當地糧食部門同意後可代儲,並按規定付給保管費和按國家規定標準承擔糧食損耗。
(三)按供水量收費的計量點,蓄水和引水工程從渠首計算,提水工程從水池出口計算。
第九條工業、城鎮生活、鄉(鎮)企業和水力發電等非農業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簽訂供水交費契約。供水單位保證按契約供水,用水單位按契約每月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第十條一切用水單位和用水戶都應按期交清水費。無故拖延或拒付水費的,自通知交費之日起,10日內不交納者,每超1日加收3‰的滯納罰金。經多次催交仍拒絕交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
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一律納入抵支收入科目核算,視為預算內收入,納入同級預算管理,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免交的部分要如實計算,全部轉作事業發展基金,不得用於非生產性支出。水費只能用於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支出。結餘水費可結轉使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水費。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要收好、管好、用好水費,努力節約開支。各級水利主管和財政部門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負責審批、檢查、監督。
第十三條非農業供水的水費收入,扣除供水成本後,其盈餘部分的一半,留給工程管理單位使用,按60%、20%、15%和5%的比例,分別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其餘一半按下列比例上交:
(一)縣管水利工程,分別向縣(市)、地州市、省水利主管部門上交70%、20%和10%。
(二)地州市管的水利工程,分別向地州市、省水利主管部門上交80%和20%。
上交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費應嚴格按照財務級次和錄屬歸口的財會制度管理,主要用於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經費項目的補助支出,不得用於機關本身的開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防洪、排澇受益範圍明確的水閘、堤防等工程,應向受益單位和益農戶收取保護費。其標準,由各地州市水利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根據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確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轉發省水利水電廳、省物價局《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由省水利水電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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