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標準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標準》是1992年02月1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並於1992年03月01日生效。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2]5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標準
(1992年2月19日昆政復〔1992〕5號)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要的運行管理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國發(1985)94號《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和雲政發(1991)5號《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情況,經市政府批准,適當調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具體辦法如下:
第一條凡水利工程都應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它一切用水單位或用水戶,都要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
第二條縣以下國家或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可遵照雲政發(1991)5號檔案精神,參照本辦法由縣區水利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行。
第三條各類用水水費標準
(一)農業用水
取滇池水灌溉農田,每畝每年交納水費1.5元;靠蓄水工程自流灌溉的農田,糧食作物每畝每年交納水費6-10元;經濟作物(包括蔬菜、烤菸、藥材等)每畝每年交納水費不少於10元。
(二)漁業養殖用水
由滇池提供漁塘用水的按方收費,每立方米收費2-4分;滇池網箱養魚,按每平方米網箱面積每年收費1角。
(三)工業用水(含滇池、陽宗海、龍潭水)
滇耗水每立方米收費6分;循環水(指用水後返加原來水體,且水質符合排放標準的水)每立方米收費1分,在海口以下螳螂川取水的按滇池消耗水計收水費。
(四)城市用水
取松花壩水庫的每立方米收費7分,取滇池及其他水源水每立方米收費3分。
(五)水力發電用水水費,按水電站集電電價的8%計收。
第四條凡使用滇池及螳螂川水的水費由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所徵收;使用陽宗海水的,水費由宜良縣水電局徵收;使用水庫,龍潭水的,水費由宜良縣水電局徵收;使用水庫、龍潭水,水費由所在地區水利主管部門徵收。
第五條工業、城市、鄉鎮企業和水力發電等非農業供水,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辦理取水登記,發給取水許可證,並簽訂供水交費契約後方可供水。
第六條一切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應按期交清水費,無故拖延和拒付水費的,自通知交費之日起,10日內不交納者,每超一日加收3‰的滯納金。經多次催交仍拒絕交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到封閉取水口停止供水。
第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執行。昆政發(1987)71號《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辦法》,昆價非(87)193號《關於調整自來水生產用水水資源費及自來水供水價格的通知》同時廢止。本辦法由昆明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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