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經濟效能,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
  • 解釋權: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 施行時間:發布之日起施行
  • 目的: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經濟效能,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投資興建、水利部門管理的水利工程設施。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必須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費計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教育廣大幹部、民眾和用水戶,愛護水利工程設施,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按照規定繳納水費。
第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屬於事業性質,按企業要求進行管理,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切實把水費計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
第二章 水費計收標準
第五條 水費標準以供水成本為基礎,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農業水費所依據的供水成本內,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城鎮生活和工業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餘核定水費標準,年盈餘按供水工程投資的4~6%計算。
第六條 農業用水,凡是已經具備按方計費條件的,都應按方計費。
一、引庫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每立米收費三分;
二、引黃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每立米收費二分八厘;
三、引黃淤改每立米收費一分二厘;
四、引河(含泉、湖,下同)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每立米收費二分五厘。
目前不具備按方計費條件的,可暫按灌溉畝次計費,每畝次收費三元五角至四元五角。
各市地可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的豐缺情況實行浮動水價,但浮動幅度不得超過本條規定標準的15%。
引黃灌溉用水,每立米含沙量大於十二公斤時,一般不得引用。如遇嚴重旱情必須引灌時,應在原水費標準的基礎上,加相應的清淤費用。
庫區移民村從水庫內自行提水用於本村人畜飲水和農田灌溉用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交水費。
第七條 工業用水:
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引水處作為供水計量點。引黃、引河每立米收費六分,引庫每立米收費一角;
二、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並能結合用於灌溉或其他興利的),每立米收費二分五厘。水質污染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不準返回水利工程設施內,由造成污染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處置,並按消耗水計收水費;
三、循環水(用後返回原水庫內,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每立米收費一分五厘。
鄉、鎮工業用水,引黃、引河每立米收費三分五厘;引庫每立米收費四分五厘。
第八條 城市公用事業用水:
一、城市公園河湖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處作為計量點,每立米收費三分五厘;
二、城鎮生活用水的水費標準,由各市地按第五條規定的原則自行確定。
第九條 水電和國營農、林、牧、漁場(含魚種場,下同)用水:
一、水力發電用水,每發一度電收費一分二厘,其中結合灌溉和利用泄、棄水的,每發一度電收費六厘;
二、國營農、林、牧、漁場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處作為計量點。每立米收費三分五厘。
水管單位自營、聯營或其他單位經營的水庫養殖,按當年產值的5%計收水費。
第十條 灌區與水源工程分設管理機構並各自進行核算的,灌區應向水源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一、從水庫引水的,以水庫放水洞為計量點。每立米收費八厘;
二、從河道引水的,以放水閘為計量點。每立米收費七厘;
三、引用黃河水的,按有關規定向黃河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第十一條 機電提水站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為計量點。其收費標準:對農業供水,每千噸米二至三元;對城鎮生活供水,每千噸米四至五元;對工業供水,每千噸米六至八元。機電提水站依靠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供水源的,應相應提高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市地自行規定。
第十二條 實際供水計量點如與本辦法規定的供水計量點有變動的,應根據下移或上遷渠段內水的損耗率的升降情況,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相應提高或降低水費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或擴建投產的水利工程設施的水費標準,各市地水利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逐個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施行,並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四條 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向船閘經營管理單位和航行船舶計收船閘用水費、河道堤防養護管理費的標準和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財政廳、交通廳另行制定。
第三章 水費計收辦法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供水、用水管理,實行計畫供水。用水單位應按計畫用水,科學用水。對超計畫用水實行累進水費制。
一、工業和城鎮生活用水,以月或季的用水量計算,超計畫用水在10%(不含10%)以下的,按原價二倍收費;超計畫用水在10%以上至50%(不含50%,下同)以下的,按原價三至六倍收費;超計畫用水在50%以上的,按原價七至十倍收費,並相應限制或停止供水。
二、農業和國營農、牧、林、漁場用水,月或季的用水量,超計畫用水在10%以上至50%以下的,按原價二至三倍收費;超計畫用水在50%以上的,按原價四至五倍收費,並相應限制或停止供水。
如遇嚴重乾旱,需增加灌溉次數時,供水單位應根據水源情況和農業用水戶要求,調整原用水計畫。但不得作為超計畫用水處理。
第十六條 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計收,或委託其他單位代收。委託代收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付給代收單位水費實收額1—1.5%的管理費。
第十七條 水費可收取現金,也可通過銀行辦理非現金結算,由供水單位同用水單位按次、按月或按季結清。
一、農業用水一般按次計量收費,也可按季計量收費。由鄉(鎮)、村管水組織或管水員負責收取,統一交付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二、工業,國營農、林、牧、漁場,水電站,部隊及城鎮生活用水,按月計量收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同用水戶的協定(契約)辦理結算。
第十八條 用水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按拖欠額計算,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滯納金,並視情況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農民灌溉用水,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生產受到重大損失,無力如期交納水費的。由用水戶提出申請,報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核實,由水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可酌情緩交部分或全部水費,但緩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在緩交期限內免計滯納金。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降低或提高水費標準,更不得擅自豁免水費。對於自行改變水費標準或擅自豁免水費的,要追究責任。
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水費收入是維持供水工程設施再生產能力的生產性資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規定專項用於支渠以上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截留、分成和挪作他用。
水費應視為預算收入,抵作生產成本和事業費的定(差)額補貼,免交各項稅金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支渠工程(包括附屬建築物)承包給鄉(鎮)水利站經營管理的,可按實供水量每立米一至一點五厘的水費或按實交水費額的4—5%付給承包單位,作為工程運行管理費用。
斗渠以下工程的維修養護費用,由受益單位(農戶)用勞動積累或集資解決。
第二十二條 水利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收入,可根據水源條件、工程狀況和水費收入情況,分別實行“盈餘定額上交,超收留用”、“定額補貼,超虧不補,限期扭虧”、“以收抵支,盈餘不交,虧損不補”等辦法,適當調劑餘缺。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對當年的水費盈餘,可建立生產發展基金、以豐補歉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第二十三條 水利主管部門可調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部分折舊和大修理基金,用以統籌解決水利工程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水費使用範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財務包幹辦法和四項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水利主管部門調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折舊和大修理基金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努力節約開支,降低成本。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管理單位財會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審查核定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和會計決算等項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河道等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歲修、管理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由水利事業費預算安排解決。
受益範圍明確的機電排澇站和專用於防洪除澇的水閘、堤防等工程設施所需的維護修理和管理費用,由工程管理單位向受益的工商企業、農場、農戶和其他單位收費解決。收費標準由各市地根據工程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理費確定。
第二十七條 用有移民遺留問題的水庫供水的,可在原水費標準的基礎上,向用水戶加收庫區移民扶助金,用於扶持庫區移民發展生產,但加收額不得超過原標準的10%。移民扶助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代收,統交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各市地水利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水利廳備案。由集體興建管理的水利工程設施的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縣(市、區)水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東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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