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在1996.06.12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6.12
  • 實施時間:1996.08.0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第三條 凡由水利工程設施提供的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用水單位應按規定水價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財政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水費的核定、計收和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科學調度、最佳化供水,用水單位應計畫和節約用水。
第五條 水價應根據用水種類和各地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不同種類用水、不同地區實行不同價格;
(一)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用水,由供水生產成本、期間費用構成;乾鮮水果、蔬菜、藥材等經濟作物及水產養殖業用水,可適當高於供水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
(二)除種植業外的所有生產經營性用的消耗水,由供水生產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貫流水價按消耗水價的15%—20%核定;循環水價按消耗水價的10%—12%核定。
(三)社會公益及居民生活用水,由供水生產成本、期間費用和稅金構成。
第六條 各類用水價格,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測算後,按隸屬關係,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關送上一級物價、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類水價,每隔幾年可根據實際供水費用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第七條 農業用水實行計量水費和基本(註冊)水費相結合的辦法,凡在灌區註冊的配水面積,按其配水保證程度,每年每667平方米繳納基本水費1.5-3元。
第八條 農業用水以斗渠進水口為計量點,工業和其他用水,以水源工程放水口為計量點。
第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在供水計量點興建、安裝量水設施,量水設施應定期進行校正和檢驗;在未興建和安裝量水設施前,應按水文測量規範測算用水量。
第十條 使用鄉村集體水利渠系的農業用水,鄉村集體組織可以收取使用管理費,但不得超過水費標準的20%。
第十一條 非種植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水單位和社會生活用水單位應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年度計畫用水契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按計畫用水契約供水,對超計畫用水部分,按超額累進制加收水費,即超過計畫10%、20%、30%、40%、50%以內的,其超計畫部分應分別按水費的二、四、六、八、十倍收費,對超計畫50%以上的,超計畫部分除按水費的十倍收費外,並可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種植業用水超過核定的畝次用水量部分,按原水價標準的2倍收費。
超計畫用水加收的水費,應上繳同級財政,用於節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 農業用水實行供水到戶、預售水票、憑票供水制度,水費計收可採取以糧折款抵收水費的辦法。工業、城市生活和其他用水,水費由用水單位按計畫用水契約直接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也可通過當地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結算水費。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在收到繳費通知書後,應在15日內繳清水費。逾期未繳的,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不繳的,供水單位有許可權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四條 在現有水利工程供水範圍內新增非種植業生產經營性用水單位,或原在供水範圍內的非種植業生產經營性用水單位需增加用水量,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用水單位需按增加的用水量一次性繳納水源供水工程擴建補償費,並按擴建工程後核定的水價繳納水費。
第十五條 在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水源區域內,擠占國家已規劃分配的水源自建非農業提引水工程的,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自建提引水工程單位對受影響的原灌溉用水採取補救措施或予以補償。具體補救措施或補償辦法由自建提引水工程單位與該水源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協商確定。
本辦法發布之前,擠占國家已規劃分配的水源自建提引水工程的用水,仍按水費收取,其水價可低於本地區同類水價,具體標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確定。
自建提引水工程用水繳納水費的單位,應安裝符合要求的計量設施;國家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定期核查計量設施顯示的用水量,並按計量設施顯示的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的水貴,其淨利潤的50%留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其餘按下列比例上繳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縣級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分別向縣級、地(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上繳60%、20%、20%。
(二)地(市)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分別向地(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上繳70%、30%。
(三)省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全部上繳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向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繳的水費淨利潤,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存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帳戶,用於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以豐補欠基金以及技術業務培訓、水工程科學研究等。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用於水利工程的維修、更新、改造和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編制年度水費收支計畫和決算,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費標準和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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