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調整水利工程水費標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水利工程水費標準的通知,由吉林省水利廳於2011年12月1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水利工程水費標準的通知
  • 文號:吉政發[1991]53號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53號
【發布日期】1991-10-30
【生效日期】1991-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水利工程水費標準的通知
(1991年10月30日吉政發〔1991〕53號)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為了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維護工程效益,確保對工農業的供水,促進節約用水,現對《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辦法》(吉政發〔1988〕18號)中的水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農業用水水費,由每立方米收費八厘,調整為:
(一)河道供水的自流灌區,水費每立方米一分三厘;
(二)機電提水灌區,水費每立方米一分二厘(油、電費另行計收);
(三)由水庫供給源水的自流灌區,從渠首進水口計量,每立方米收費一分八厘。水庫供給的源水水費,從水庫放水洞出口計量,每立方米收費五厘,由灌區管理單位從所收的灌區水費中支付。
專設為水庫、灌區供水的引水工程的源水水費,按水庫的源水水費標準計收。
二、澇區工程維護管理費,每畝每年收費由八角五分調為一元四角五分。
三、全省十九條主要江河,其受益範圍明確的堤防,保護範圍內的農林戶和個體工商戶,均應交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農林戶每畝每年收費二角(已收取灌、澇區水費的農田不再收取此費),個體戶每年每戶收費20元。
四、工業用水(消耗水)水費標準,一類工程每立方米由四分調為九分,二類工程調為八分,三類工程調為五分。
五、自來水廠用水水費標準:屬於工業用水的,按本通知第四項的標準收費;屬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費標準,一類工程由每立方米二分三厘調為七分五厘,二類工程調為五分五厘,三類工程調為三分。自來水廠兼供工業及居民生活用水時,按綜合水費計收。綜合水費標準,一類工程每立方米為八分五厘,二類工程為七分二厘,三類工程為四分三厘。
六、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結合工農業用水或利用棄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計收水費;不結合工農業用水的,按結合工農業用水水費標準的二倍計收。
七、各類工程的分類名單及水費管理使用辦法,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另行下達。
八、水利工程水費標準調整後,水費收入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免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調整後的水利工程水費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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