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和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充分發揮和提高現有水利工程設施的經濟效益,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合理利用和保護好水利工程,做到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科學用水,實現以水養水,貴州省發布了《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和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和使用管理辦法
  • 地區:貴州省
簡介,正文,

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3]111號
【發布日期】1983-10-04
【生效日期】1983-10-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和使用管理辦法
(1983年10月4日黔府〔1983〕111號)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水利工程是抗禦旱澇災害,保障和發展工農業生產、改善城鄉人民生活的重要資源。為了充分發揮和提高現有水利工程設施的經濟效益,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合理利用和保護好水利工程,做到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科學用水,實現以水養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提供的水量,具有商品屬性,凡是從蓄、引、提工程範圍內取水和用水或從防洪、排澇工程中獲得效益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費。
第三條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單位屬事業性質,按企業要求進行管理,實行財務包乾。要建立健全各項崗位責任制,搞好經濟核算,做好水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四條水利工程的供水收費標準應本著以成本為基礎,適當積累,以豐補欠的原則制定。各地可根據成本構成、用水對象、受益情況等,具體規定各水利工程的不同收費標準。
第五條農用水費。農用水費暫以年運行管理費及一般歲修費作為支農計費依據,以維持簡單再生產。具體標準是:
(一)自流灌溉,實行按方計價。從灌區引水點起算,每供水一立米,糧食作物收費5厘,經濟作物收費8厘。尚不具備按方計費條件的,可暫按市畝收費,糧食作物每年每市畝(供水不超過五百方)收費2.5-3.5元,經濟作物每年每市畝(供水不超過六百方)收費3-4元。
(二)提水灌溉。從水利工程(庫、渠)中提水的,一律按方計價。揚程在五十米以下的,按自流灌溉減半收費;揚程在五十米以上的,按自流灌溉三分之一收費(提水設備的運行、管理、養護費用,另行核收)。
(三)農用水費可以收取現金,也可折收原糧,或錢糧兼收,錢糧比例自行商定,收糧部分的折算標準,按國家的糧食收購牌價換算。
(四)灌區臨時管理人員和歲修用工的口糧補助,灌區除按規定收水費外,每市畝加收一斤水費糧。
第六條非農用水費。從農田水利工程中用水的非農用水量,除核收成本外,還需適當積累,具體標準是:
(一)工礦用水。自備提水機具從水利工程中取水的,消耗水每立米收費二至四分。能回歸符合灌溉水質要求的循環水減半收費。
(二)發電(加工)用水,從水利工程中引水發電(加工)的,不論其經營管理體制如何,都要計收水費。在保證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專用水發電(加工)按電費收入的8%收取水費,結合發電(加工)、灌溉兼用水的,按2%收取水費。
(三)縣城(含)以下城鎮生活用水。按供水單位提供取水條件的不同,每立米收費二分至一角。
(四)水產用水。租用水利工程水面進行水產養殖的,在保證灌溉用水的前提下,按年總產值的5-8%收水費。從水利工程中取水養殖的,每立米收水費8厘。
第七條由水利投資修建的防洪排澇工程,凡需要設立專人進行管理養護維修的,應按照管理維修的實際情況制定收費標準,由當地政府組織各受益單位協調分攤。
第八條工程管理單位要切實搞好用水管理工作,要根據各年供、用水情況,算好水帳,與用戶訂好契約,確定用水定額。實行計畫供水,超用加價,以促進節約用水。
農用水費要積極推行“水量預分,按畝配水,節餘留用,按方收費”的方法。
超計畫用水,應按累進制加價收費,凡超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的,其超用部分,非農業用水按一倍加價收費;農業用水的超用部分減半累進加價收費。
第三章 水費的收交、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農業用水的收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也可商請有關部門或委託農業銀行代收。非農用水費,由用水單位或個人按照供用水契約規定按期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逾期不交的,每逾期十天,罰1%的滯納金,各項水費經催交仍不交納的,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第十條水費和附屬電站電費(收費標準按我省小水電有關規定執行)及綜合經營收入,為水利管理單位以收抵支資金(使用範圍:管理單位的人員工資及其附加;工程的歲修、養護、開展綜合經營的生產投資和研究試驗費等)。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財務管理,應按照水利、財政兩部關於《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試行)》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用水交費,是國家規定的一項經濟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豁免水費。農業用水,如因乾旱或其他意外,造成供水不足,導致減產必需減免水費的,須經灌區代表會討論提出申請,工程主管機關審查核實,財政部門同意並報縣一級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為調動民眾管水的積極性,農業供水的管理體制,可實行供水和灌區分開核算。灌區建立集體所有制的管水組織,與供水單位訂立契約,規定合理的差價,使其獲得一定的利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集體管理的小型水利(包括人畜飲水)工程設施,應實行管理責任制。管理養護維修所需資金由受益民眾分攤,實行自建、自管、自用、自養。供水收費的標準和形式,可參照本《辦法》實行徵收水費制度,報當地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三年十月起施行,各地(州、市)、縣可據此制定實施細則。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上下游水庫聯合調節運行,不執行本《辦法》。本《辦法》的未盡事宜,由省水利電力廳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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