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自來水公司水資源費的通知

【發布單位】遼寧省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3]33號 【發布日期】1993-10-26 【生效日期】1993-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遼寧省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3]33號
【發布日期】1993-10-26
【生效日期】1993-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自來水公司水資源費的通知
(1993年10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93]33號發布)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遼政發〔1987〕170號檔案)的規定,現就徵收自來水公司水資源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徵收範圍和標準。城區、縣城、鄉鎮的自來水公司,除按《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遼政發〔1983〕185號檔案)規定交納水利工程水費外,凡在我省境內直接取地表水、地下水的,都應按月交納水資源費。
在河道兩堤之間(無河堤的平原區按距河槽兩邊各五百米內、山丘區在河道漫灘地內)取水視為取地表水。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為:取地下水每立方米四分,取地表水每立方米三分。
二、減免對象。由自來水公司提供的居民生活用水,公益澆灌花草樹木、噴灑道路用水,托幼保健、中國小校、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用水免徵水資源費,化肥廠的用水減半徵收水資源費。
三、水量核定。自來水公司交納水資源費,按月總取水量扣除減免對象用水量後的取水量核定。減免對象用水量無法核定的,其扣除用水不得超過總取水量的35%。
自來水公司水源工程應安裝水錶,有總表的按總表計,無總表的按單表計,無水錶的按設備最大提水能力計。
四、分級徵收。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徵收水資源費的主管機關。省轄市的城區(不含郊區政府所在地)自來水公司取地表水和在建成區外取地下水的水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在建成區內取地下水的水資源費由市城建部門負責徵收。縣級市城區、縣城(含城市郊區政府所在地)、鄉鎮的自來水公司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費,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自來水公司跨省轄市市界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五、分成比例。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的水資源費逐級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40%,市、縣留60%。留市部分中屬跨市、縣徵收的水資源費,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返給縣50%。
省轄市城建部門負責徵收的水資源費交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40%,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部門按比例分成的水資源費,次年二月底前統一交同級財政部門。
六、水資源費的管理與使用。水資源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收入按預算外資金管理、並分級納入財政專戶存儲。收費票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水資源費支出與使用、無故拒交或拖欠的、超計畫取水的,均按《遼寧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水資源費可用於因受水源影響而採取的補源建設。
徵收自來水公司水資源費從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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