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7〕2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時間: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 管理辦法:加強水資源費徵收的管理
  • 原則: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費徵收的管理,促進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全面節約和有效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福建省取水管理辦法》和《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前款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電站等。
第三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和免徵水資源費:
(一)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農業抗旱、維護生態與環境、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 根據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的規定,按照“誰發證、誰收費”的原則,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徵收。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發放的取水許可證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第五條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制定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全省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七條 根據我省水資源的分布情況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將全省劃分為兩個類區,並按不同行業對水資源費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資源徵收標準(見下表)。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的標準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水源
標準
取用水類別
地表水
地下水
除城鄉自來水企業外
取用地下水
城鄉自來水企業取用地下水
自來水公共管網
覆蓋區域
自來水公共管網沒有覆蓋的區域
超採區
限採區
一般區域
水力發電取用水
0.008
火力發電貫流式
冷卻取用水
0.006
城鄉生活取用水
一類區
0.06
按其取用水用途,比照當地自來水公司分類到戶價格水平
0.50
0.25
0.15
二類區
0.05
工業
取用水
一類區
0.08
二類區
0.07
除工業取水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取用水
一類區
0.12
1.20
0.60
二類區
0.10
備註:
1、工業取用水包括火力發電閉式冷卻等取用水;
2、表中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的計征單位為元/千瓦時,其它的計征單位均為元/立方米;
3、一類區為福州、莆田、泉州、廈門、漳州市;二類區為龍巖、三明、南平、寧德市;
4、對處於海水與淡水交界處的火力發電企業,按用水量的實際淡水消耗量徵收水資源費,其中淡水比例的界定,由省水利廳組織論證確定。
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單位:元/m3
取用水類別
標準



公共澡堂、溫泉水廠
0.50
居民等非經營性用戶
0.90
桑拿、賓館等經營性用戶
2.00
溫泉保護區內低溫水(<40℃)
0.30
礦泉水
生產、經營性用戶
1.50
居民等非經營性用戶
0.60
第八條 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資源費在水利工程環節徵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價格時應當將水資源費納入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中。
第九條 水資源費按省級有權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和實際取用水量計征。
水力發電取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按實際發電量計征。
第十條 嚴格計畫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裝置符合計量要求的量水計量設施,未按規定裝置量水計量設施或者未及時更換已損壞量水計量設施的,按工程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銘牌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征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 水資源費徵收單位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應繳納水資源費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在接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的7日內,按照繳納通知書要求和收入級次填寫一般繳款書就地繳庫。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應當徵收而不徵收或者未足額徵收、擅自減免水資源費等違反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規定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徵收並全額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 水資源費徵收單位應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並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及標準;徵收的水資源費實行收支兩條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財政票據;建立健全票據的領、用、存、銷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徵收、總額分成。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省級財政分成80%,徵收所在地市、縣級財政各分成10%;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設區市級財政分成80%,徵收所在地縣級財政分成20%;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全額留歸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 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水資源費的使用範圍:
(一)水資源開發利用的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水資源信息化建設;
(二)水資源管理、保護,水功能區管理,水資源質量監測;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
(四)重點水源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水源涵養工程建設及生態公益林補償。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從徵收的水資源費中,按不高於徵收總額5%的幅度內,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費征管業務費。
第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水資源費徵用情況。各級價格、財政、審計、監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定期檢查和監督水資源費徵收、管理、使用等情況,發現違法和違規行為,應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地熱水、礦泉水的水資源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徵收標準執行;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暫時授權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於分清職責、統一管理的原則確定相關部門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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