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在1992.08.1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8.17
- 實施時間:1992.08.17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水資源費。
農業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和月取水總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徵收水資源費。
第三條 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資源費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徵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工程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有爭議的,由界河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界河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依本辦法附表規定執行。
第六條 水資源費按季徵收。取水單位必須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繳費通知書後10日內繳納水資源費。
第七條 企業單位繳納的水資源費可計入生產成本;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駐軍部隊等繳納的水資源費,可從包乾經費、預算外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 取水單位必須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安裝量水設施,並加強管理,出現故障應及時修復,保證量水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實行計畫用水。取水單位必須在每年初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季、月取水計畫,經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及取水單位的實際情況核准後下達取水計畫。未報送取水計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下達取水計畫。
第十條 在水資源發生特殊緊缺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生活用水優先的原則,可臨時調整取水單位的取水計畫,取水單位必須服從。水資源特殊緊缺狀態消除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恢復原取水計畫。
第十一條 厲行節約用水。取水單位應當採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並採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資源的浪費。
第十二條 對水資源費實行總額分成分級管理。省提成總額的10%;地(州、市)提成總額的20%;縣(市、特區、市轄區)留成總額的70%。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末後10日內分別上繳省、地(州、市)提成的部分。
第十三條 水資源費是水資源的專項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儲存,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用款計畫,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水資源費的使用,應本著“取之於水,用之於水”的原則,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水資源的考察、科研、調查評價及基礎工作;
(二)水資源的利用規劃、中長期供求計畫、普查勘探、動態觀測及水質監測;
(三)水資源的保護;
(四)城、鄉供水的開源節流和工業、農業的節水措施研究與推廣;
(五)管理人員的培訓及水法規的宣傳;
(六)水政水資源管理業務及其基礎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徵收水資源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財政、物價、審計部門對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給予獎勵:
(一)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
(二)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績的;
(三)在水資源的科研方面成績顯著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或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情節嚴重的,停止取水,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逾期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日增收1‰的滯納金;
(二)逾期不安裝量水設施或量水設施出現故障不及時修復的,按取水備全日最大取水量徵收水資源費;
(三)超計畫取水10%至30%、31%至50%、51%以上的,對超計畫部分分別加收一倍、三倍、五倍水資源費,可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應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印的收費收據。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罰款處罰,必須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辦《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收入應及時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坐支、截留、挪用水資源費,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上繳水資源費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審計部門進行清查,收繳違紀資金,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水電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
┃ 取水類別 │ 地表水 │地下水 │ 單價 ┃
┠──────┼───────┼──────┼────────────┨
┃工業取水 │0. 02-0. 04 │0. 03-0. 05 │元 /立方米 ┃
┠──────┼───────┼──────┼────────────┨
┃生活取水 │0. 01-0. 02 │0. 02-0. 03 │元/立方米 ┃
┠──────┼───────┼──────┼────────────┨
┃火力發電取水│0. 001-0. 005 │ │元/立方米 ┃
┠──────┼───────┼──────┼────────────┨
┃水力發電取水│ 0. 001 │ │元/千瓦小時 ┃
┠──────┼───────┼──────┼────────────┨
┃其它取水 │ 0. 01-0. 03 │0. 02-0. 04 │元/立方米 ┃
┠──────┴───────┴──────┴────────────┨
┃說明:1.本表的生活取水,是指通過興建工程或採用機械提水的方式,集中供 ┃
┃ 給生活所用的取水. ┃
┃ 2.其它取水主要包括用於醫療,旅遊等取用的地熱水,引用礦泉水,礦 ┃
┃ 井疏乾排水,農場、牧場、漁場取水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