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貴州省實施(水法)辦法》、《貴州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擬定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定全縣江河流域水資源開發綜合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及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家和省、地有關節約用水改革及標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監控;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全縣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負責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審查並組織驗收評價,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指導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的實施和監督。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城市河道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城市河道的治理與開發,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及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
(十)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的指導、規劃以及水利行業農電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縣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預防監督、執法管理和綜合防治。
(十二)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水務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承擔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張 翔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和辦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內部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文秘、政務、督辦、會務、機要、檔案、信訪、信息、宣傳、公產、目標管理、後勤行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理提案議案、全系統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水務行業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務行業職工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水務方面的涉外工作。
(二)計財股
擬定全縣水務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水務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擬定水中長期供求計畫;負責組織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報批審查工作;組織編制流域水系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水系的開發工作,按照規劃的要求,對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負責編制水利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承辦水利綜合統計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方面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意見;對水務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水務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
(三)水資源與政策法規辦公室
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全縣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水資源論證和用水、節水評估工作,組織編制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資源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水資源公報的編制與發布工作;貫徹執行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改革方案,並提出我縣具體貫徹執行意見;對局內的政策、法規性文稿提出審核意見並組織報審,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並仲裁全縣水事糾紛;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防汛辦(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全縣防洪抗旱指揮部門日常工作,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和分析災情,提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貫徹落實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定。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五)水土保持站(水土保持監督執法站)
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貫徹落實有關水土保持預防、治理、開發、保護的方針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組織實施以工代賑水土保持坡改梯項目和全縣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建設,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工作,指導、監督開發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水土流失的預防與治理,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六)水利工程管理站
負責全縣現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對全縣水庫大壩安全施行監督管理,審查、安排水利工程的維修、整修、改造更新計畫;組織開展節水灌溉試驗和推廣工作,負責指導全縣現有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和綜合開發工作,組織全縣水利工程的水價改革和水價計收工作,負責水利漁業行業管理工作。
(七)農村水利站
研究提出貫徹執行農村水利的方針、政策的意見和發展規劃,監督實施有關的規範和標準;組織實施以工代賑農田水利項目建設,指導全縣農田水利項目建設,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水利工作,組織擬定主要灌區改造規劃,指導城鄉供水、人畜飲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實施農田水利管理的改革。
(八)水利水電建設站
組織審查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程概算和施工圖,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的實施,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概算定額實施,指導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的監督實施;負責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規程和規範。
(九)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管理站
負責全縣水利行業電力的管理和保護,制定全縣小水電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全縣小水電非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負責全縣農村電氣化建設和農電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建設與管理的月報、年報工作。
(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隊
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勘查、測量、規劃、設計工作。
(十一)水利電力建設管理站
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技術諮詢,設計施工中重大技術問題的研討、決策;負責水利水電工程造價管理和有關政策研究,以及水利水電項目定額管理;貫徹執行部、省、地、縣有關工程招標投標的政策法規,負責我縣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建設及經營單位的行業資質審查、登記及歸口管理;有關水利水電建設的其它業務和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二)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按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業規程規範,對縣域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管理工作實施政府監督行為。
(十三)河道管理所(含抗旱排澇服務隊)
負責城區防洪工程的管理及維護,負責全縣抗旱排澇服務工作及抗旱排澇設備的管理與維護。
(十四)供水公司(含污水處理廠)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回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辦法;負責縣城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回用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縣城供水、排水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城居民生活飲用水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城區供水管網規劃、安裝、遷拆、改裝工程及用戶表前管道維修,確保供水設施正常運行;接受企業、居民用戶報裝和每月抄收水費以及水錶管理;及時搶修供水管網出現的故障,保證正常供水;對違章用水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