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規定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基本信息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十四條的規定,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內容

一、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但依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發證的除外:
(一)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億m以上的;
(二)發電企業總裝機在250MW以上的;
(三)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萬m以上的;
(四)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下水量在10000m以上的;
(五)跨設區市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其他設區市行政區域取水的。
二、下列取水,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一)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000萬m以上1億m以下的;
(二)發電企業總裝機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
(三)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萬m以上20萬m以下的;
(四)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m以上10000m以下的;
(五)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本轄區內其他縣級行政區域取水的。
三、除上述一、二兩種情形外,其它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未設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四、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年取用地表水量在3000m以下或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1000m以下取水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五、農業用水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另行規定。
六、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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