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陝西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9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劉國中
2019年1月25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 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節水優先、嚴格保護、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水量不超過50立方米的;
(三)為了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了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了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後10日內,將取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審批機關應當簡化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改進審批服務。
第八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第十條 審批機關收到取水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取水申請的,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一)屬於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取水和省屬大型灌區農業灌溉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後,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餘地的原則審批申請人的取水量。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也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准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檔案。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申請人方可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組織專家評審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時間。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取水申請批准後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核准的,取水申請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取水。
第十六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取水驗收。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取水驗收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檔案;
(二)取水申請批准檔案;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取水驗收資料後15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不收取工本費。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九條 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增加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註銷取水許可證。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批准延續的,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准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其中,年取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標準同步安裝取水量數據傳輸設施,確保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畫建議。
第二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年度取水計畫取水。水利水電工程應當合理運行調度,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 審批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對其上一年度新發、註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取水實際情況,健全和完善取水戶台賬,建立重點監控取水單位名錄。加強取水事中、事後監管,隨機抽取台賬管理的取水戶、隨機抽取執法人員開展取水專項檢查,並及時公布檢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和公開,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依法計征,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依法計征,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礦泉水、地熱水取水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解讀

近日記者從省水利廳獲悉:《陝西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於3月1日起施行。我省將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通過下放省級取水審批許可權等措施,進一步加強我省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合理開發。
據悉,2004年我省頒布的《陝西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對規範取水許可、強化計畫用水,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與合理利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本次取水許可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大幅下放省級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最大限度地強化屬地化管理。
二是強化了取用水計量線上監控,進一步提升取水許可事中、事後監管能力。
三是明確了水利水電工程下泄流量要求,促進河流水生態修復與保護。四是強化取水許可信用監督,將取水單位和個人不遵守本辦法規定產生的不良信息,納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行聯合懲戒。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