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孫英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 【發布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7-10-15
【發布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
【發布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孫英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分散取水的;
(2)民政部門管理的殘疾人社會福利企業的取水;
(3)其他年取水量少於2000立方米的取水。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按照水資源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
個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地下水資源費,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批准後,可委託城建部門徵收,並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城建部門辦理委託手續。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城鎮生活年取水量不足100萬立方米的取水;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城鎮生活年取水量在10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500萬立方米的取水;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城鎮生活年取水量500萬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屬於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可委託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收。
(1)工業用水:地表水每立方米0.03-0.05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04-0.06元;
(2)城鎮生活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3元;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4元。
工業用水的水資源費標準,一般行業和部門取低限,限制發展的行業和部門取高限。具體分類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經貿委劃定。
特困企業的水資源費,可向徵收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經貿委申請減、緩、免,經共同審查批准後執行。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水資源緊缺情況,對徵收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省水利、物價部門審批後施行。
超過批准取水量5%-30%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一倍徵收水資源費;超過批准取水量30%-50%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二倍徵收水資源費;超過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三倍徵收水資源費。
在批准的計畫取水量內節約5%以上的,在按實際取水量徵收水資源費的基礎上,減收節約水量的水資源費的50%,但減收數額不得超過應交水資源費50%。
徵收單位也可以委託銀行代收。
(1)水資源保護及監測;
(2)水源建設和節約用水;
(3)水政水資源管理及宣傳教育和法規建設等。
水資源費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省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