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經2014年6月2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6月2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該《辦法》共40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67號令發布的《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4年6月20日
  • 編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
  • 廢止:20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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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號
《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劉偉平
2014年6月21日

管理辦法

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用水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流域範圍內取水許可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取水許可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水量少於2000立方米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取水人應當在取水後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取水許可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水資源綜合規劃、開發利用規劃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確定市州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確定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確定所轄縣市區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行業用水定額核定取水單位許可水量。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按照地下水資源採補平衡原則,確定本地區地下水可開採量指標,定期核定並公布地下水超採區,明確禁采和限采範圍。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過可開採量指標。
地下水超采地區,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水可開採量指標,制定地下水超採區逐年核減取水量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前置審批(核)同意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取水許可申請,項目審批(核)部門不予審批或核准項目。
年取地表水20萬立方米、地下水1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第八條 在初始水權明晰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市場配置、政府調控相結合的水權轉讓制度。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區域、行業、取用水人之間進行水權交易。
第九條 本區域取水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確需新增取水的,應通過水權轉讓方式調劑解決用水。
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申請取水的,取水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取水許可。
利用再生水、礦井排水、苦鹹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不受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計畫限制。
第十條 取水許可實行區域限批制度。取水總量接近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取水許可申請限制審批。
取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除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獲得用水指標外,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取水許可申請暫停審批。
第十一條 對取水人提出的取水許可申請,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水資源綜合規劃、開發利用規劃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取水許可事項時,需要徵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地表水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
取水人用於工業、服務業、商業、建築業、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和城鎮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萬立方米,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10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500萬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500萬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農業用水年取水量不足5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50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萬立方米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2000萬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河道外漁業取用水許可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城市景觀、生態綠化要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集蓄利用雨水,確需取用地表水的,取水許可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分級管轄許可權執行。
第十五條 地下水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
取水人年取水量在1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100萬立方米以上,2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市州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地下水取水審批許可權。
取水人在同一水文地質單元取水井的數量在2眼以上的,取水許可水量應當累計計算。
石羊河流域內取用地下水的,依照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採煤取(排)水許可管理許可權:
採煤取排水量可計量的煤礦,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地下水管理許可權執行;採煤排水量無法計量的煤礦,按照採礦量確定取(排)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具體為:
(一)單礦井設計年產量在150萬噸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二)單礦井設計年產量在150萬噸以上(含150萬噸)、300萬噸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三)單礦井設計年產量在300萬噸以上(含300萬噸)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同一企業所屬單礦井應累計計算確定分級管轄許可權。
第十七條 其他採用井工方式開採礦產資源取(排)水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八條 水力發電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
(一)裝機容量在10兆瓦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裝機容量在10兆瓦以上(含10兆瓦),50兆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裝機容量在50兆瓦以上的(含50兆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的取水,跨市州或在市州邊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縣市區或在縣市區邊界河流上的取水,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由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條 在已建成的渠道上修建水電站或取水口截引水資源的,按照實際取水用途,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地表水或水力發電取水許可管轄許可權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實際取水總量統計報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區域的上年度實際取水總量統計報表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時報送流域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許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核發、註銷、延續取水許可證,對取水用途發生改變或實際用水量未達到許可水量的取水許可證進行變更或核減。建立取水許可統計台賬,及時更新取水許可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三條 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徵收。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石羊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地下水取水許可,水資源費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下水、地熱水和礦泉水以及地源熱泵取水水資源費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第二十四條 工業、服務業、商業、建築業、火力發電循環式等工商業用水按照實際取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準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第二十五條 城鎮公共供水按照實際取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準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
第二十六條 農業生產用水按照實際用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準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第二十七條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徵收水資源費,標準為0.001元/千瓦·時。
水力發電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徵收水資源費,標準為: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發電用水0.005元/千瓦·時,其他發電用水0.003元/千瓦·時。
第二十八條 洗浴、洗車、滑雪場等特種行業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準為:地表水1.00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
第二十九條 其他取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為:
(一)開採原油和進行冶煉加工的石油生產按照實際用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準為:地表水0.50元/立方米,地下水1.00元/立方米;
(二)採煤排水水資源費按疏乾排水量計征,標準為:河西地區1.00元/立方米,其他地區0.80元/立方米。採煤排水量無法計量的,按照採煤量徵收水資源費,標準為:河西地區0.70元/噸,其他地區0.50元/噸;
(三)其他採用井工方式開採礦產資源取(排)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參照採煤排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執行。開採地熱水、礦泉水按照實際用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準為3.00元/立方米。
第三十條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如需調整,由省發展改革、財政、水利部門核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水資源費計入取用水人成本。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按不同供水對象或用途將水資源費核入供水水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集中供水企業(單位)的不同供水對象核定實際取水量,分類徵收水資源費。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實際取水量或發電量徵收水資源費。若實際取水量或發電量無法計量,可根據有關標準和取用水企業制水損失或實際自用電量情況進行核定。
第三十四條 取水人應當依據批准的年度計畫取水量取水,超過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標準累進加價徵收水資源費:
(一)超過批准的年度用水計畫取水量10%—30%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1倍徵收水資源費;
(二)超過批准的年度用水計畫取水量30%—50%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2倍徵收水資源費;
(三)超過批准的年度用水計畫取水量50%以上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3倍徵收水資源費。
第三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應當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三十六條 水資源費按季度徵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取水人送達水資源費繳費通知書,財政部門應將所征水資源費按照1∶9的比例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收或者免收取水人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
第三十七條 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省以下水資源費分配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水資源費應當足額徵收並按規定上解。對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未足額徵收或者未按規定上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核減該區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標。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號令發布的《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7月4日上午,甘肅省政府新聞辦舉行了《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辦法》總計40條,涉及取水許可分級管轄許可權、監督管理措施和水資源費徵收範圍、標準一級使用管理等方面,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按照國家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深化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體現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提出利用再生水、礦井排水、苦鹹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不受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限制,以政府令形式做此規定在全國尚屬首次。
《辦法》適度提高了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按新標準,甘肅省地表水水資源費平均徵收標準將達到0.371元每立方米,地下水平均徵收標準將達到0.759元每立方米。平均徵收標準雖高,但主要是由於用水量較小的特種行業和對地下水水資源破壞嚴重的採礦用水的標準較高,拉動了平均用水水平,占甘肅省總用水量超過90%的農業、一般工業和生活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基本未變,從總體上來說不會對這類用水大戶產生影響。
水資源費作為資源稅費改革的重要方面,是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的重要抓手。《辦法》的頒布實施將對進一步規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行為,促進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為甘肅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利支撐和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新聞

6月3日上午,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在蘭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甘肅省5月26日出台的《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以進一步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制定。針對甘肅水資源十分短缺的實際,為規範用水,節約用水,《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取水許可制度,對取水分級管理許可權做了細緻劃分,並採取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各級水行政主體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對已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確需新增取水的,應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獲得。有再生水條件的地區,可優先考慮使用再生水。在地下水超采的地區,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水可開採量指標,制定地下水超採區逐年核減方案。《辦法》還明確了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甘肅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水資源緊缺程度,分區域、類型確定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據介紹,該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1995年12月13日發布的《甘肅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和2003年5月13日發布的《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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