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辦法在2007.05.14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5.14
  • 實施時間:2007.10.01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已經2007年4月30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辦法
(2007年5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5號發布
2018年8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修正)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條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
第四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六條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需要調整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航運等各項用水先後順序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按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許可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和徵收水資源費。
第八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取水審批許可權審批。
第九條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同一個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應當分別向具有取水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多個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且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分別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審批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條取水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徵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十二條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計畫或者定額取水。超計畫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畫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超10%至30%部分按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2倍加收。
第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的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將應繳納的水資源費匯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水資源費的解繳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徵收水資源費職責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桂政發〔1992〕95號)和1997年1月14日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199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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