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2000-12-28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 性質:地方法規
- 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地區:河南省
省長 李克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前款所稱水工程,包括閘、壩、井、跨河流的引水式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在本省境內國家管理的水事事項以及使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供應的水,不適用本辦法。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和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在地下水超採區,應當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採區取水。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取用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下或年取用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經營性活動取水的除外)。
下列取水免於申請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
(一)為保護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疏乾排水的(對排出水量進行再利用的除外);
(二)為防禦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三)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免於申請取水許可證或繳納水資源費的。
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還應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量開採。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際邊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限額以下的;
(二)在江河、湖泊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或者農業灌溉取水口設計流量3立方米每秒(含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三)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四)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一)在江河、湖泊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或者農業灌溉取水口設計流量2.0至3.0立方米每秒(含2.0立方米每秒)的;
(二)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三)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四)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
(一)在跨省河流、省際邊界國家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跨省行政區域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涉及大江大河治理需要流域管理機構協調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取水工程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並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
建設項目立項後,建設單位應當持設計任務書等批准檔案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不列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當地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簡要說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證程度的初步分析報告;
(四)取水水源已開發利用狀況及水源動態的分析報告;
(五)當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檔案;
(六)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影響的分析報告。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託書。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的簡要說明;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取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取水許可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檔案。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託書。
直接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只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三)、(五)項規定的檔案。
需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送出審核意見;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15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機關審查批准後,申請人方可鑿井。井成後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報送竣工報告(包括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設施情況等有關資料),經核定取水量後,發給取水許可證。
鑿井施工單位應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嚴禁無證施工。
(一)由於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採而發生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三)社會總需水量增加,又無法另得水源的;
(四)產品、產量或者工藝發生變化使取水量發生變化的;
(五)出現需要核減、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的取水許可證,持證人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還應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持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裝置取水計量設施,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報取水報表和有關事項。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同時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持證人的取水情況進行檢查時,持證人應當予以協助,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
直接從地下取水進行封閉循環使用後,又回補原水源且對水源不造成危害的,其回補部分免繳水資源費。
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已經繳納礦泉水、地熱水的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不再繳納水資源費。
(一)直接從河道中取水的,由主管該河道(河段)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
(二)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日取水量在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或者直接從地下取水為省轄市供水的,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
(三)本條(一)、(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取水口所在地未設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水資源費。
農業灌溉取水工程或設施無計量設施的,按照其設計取水能力和實際運行時間計算取水量。
取水人在中止或終止取水10日內,必須結繳水資源費。
徵收的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以及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工作,其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一)不按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裝置計量設施的;
(三)拒絕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
(四)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五)將依照取水許可證取得的水,非法轉售的。
(一)越權或不按規定條件發放取水許可證或徵收水資源費的;
(二)不按規定時限審核或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
(三)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水資源費的;
(四)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水資源費的;
(五)在取水許可審批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城市規劃區內的取水登記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已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用礦泉水、地熱水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取水登記後,應持原取水證件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換領法定取水許可證。
未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取水登記、領(換)證手續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取水,重新申請取水許可。
以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