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青島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3-05-07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13日
  • 所屬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修改決定,辦法內容,

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水資源費依照發放取水許可證的範圍,按照省規定的標準徵收。
“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需要調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市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
(三)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水資源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日期】1993-05-07
【生效日期】1993-05-07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1993年5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適應我市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河流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下列取水,暫免徵收水資源費:
(一)農業灌溉;
(二)農戶家庭生活;
(三)非經營性畜禽飲水;
(四)其他少量取水。
第三條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其發放取水許可證的範圍統一徵收。
青島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地下水資源費,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建部門徵收。
第四條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
地表水(含水庫)每立方米五分。
地下水(含井、塘、幹道、河道潛流)分別不同區域和水質,按下列標準徵收:
(一)一般地下水每立方米一角五分;
(二)在海水入侵區和地下水漏斗區提取地下水,每立方米二角;
(三)地熱水每立方米四角;
(四)礦泉水每立方米五角。
第五條取水單位的個人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計畫取水,在計畫內提取的水量,按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對超計畫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倍徵收水資源費。
第六條取水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在取水口裝置量水設施,並按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不按規定裝置量水設施的,按提水機泵或引水建築物標定的提引水量或按全日運行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七條水資源費按月或季徵收結算。各取水單位和個人,按徵收部門規定的日期直接繳納。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屬地方財政固定收入,應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連年結轉使用。
第九條青島市從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水源地(不含邊界河流的地表水)徵收的水資源費,按徵收額的40%返回水源所在地的市(區)財政。
各市(區)從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向青島市(含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工業園)供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農井徵收的水資源費,按徵收額的40%上交青島市財政。
各市(區)從前款範圍以外徵收的水資源費,按徵收額的10%上交青島市財政。
水資源費返還上交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水資源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和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
(二)地下水回灌補源;
(三)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
(四)支持、補助或獎勵城鄉節約用水工作;
(五)水資源、水政管理費。
第十一條水資源費的年度收支預算,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各市(區)水資源費的收支預算,應報同級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應按有關規定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青島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水資源費專用收費票據。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逾期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