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分類: 水資源 ; 政府令

名 稱: 《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主 題 詞: 水資源費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省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  2006年01月12日 
  • 索引號:000014348/2008-00609
  • 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號
簡介,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簡介

《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號
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羅清泉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有效保護和統一管理,促進節約用水,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水工程攔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內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下列取水免徵水資源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三條 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徵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萬立方米(含1100萬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萬立方米(含70萬立方米)以上;發電取用水,水(火)電廠總裝機在5萬千瓦(含5萬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萬立方米(含800萬立方米)至1100萬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萬立方米(含50萬立方米)至70萬立方米的;發電取用水,水(火)電廠總裝機在25萬千瓦(含25萬千瓦)至5萬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三)其他取用水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第四條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五條 水力發電按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火力發電按設計耗水量計征水資源費(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費。
按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費的,繳費人應當安裝合格的計量設施,計量取用水量。不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如實提供取用水資料的,按取用水設施的最大設計流量計算取用 水量,徵收水資源費。
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的,繳費人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如實提供發電量。不提供的,按設計 最大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
火力發電企業不提供設計耗水量資料的,對開式發電用水企業按實際取水量的5%計征水資源費;對閉式發電用水企業按取水設施的最大設計流量計征水資源費。

第六條 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工程供水價格時,應當將水資源費列入其成本;尚未列入成本的,供水單位在收取水費時按標準加收水資源費。

第七條 徵收水資源費應持有物價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八條 按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全部自留。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自留70%,上交省30%。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水利單位徵收的水資源費,被委託單位自留40%,上交省60%。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月(季)向取用水單位和個人送達《湖北省水資源費繳款通知書》。繳費人應當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和繳款數額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條 水資源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當年結餘,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一條 水資源費主要使用範圍:
(一)重點水源工程建設項目;
(二)飲水安全、水資源保護建設項目;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項目;
(四)水資源規劃、水資源費徵收開支;
(五)特困企業及社會福利企業的水資源費返還等。

第十二條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徵收水資源費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繳納水資源費或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
(二)坐支、截留或拒不上交水資源費的;
(三)貪污、挪用水資源費的;
(四)違反規定,隨意減免或者擅自提高標準、擴大範圍徵收水資源費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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