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之間拖欠水費糾紛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之間拖欠水費糾紛問題的復函》在1990.05.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之間拖欠水費糾紛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5.23
  • 實施時間:1990.05.23
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經字第23號關於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之間因拖欠水費糾紛是否屬於水事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博河水管處與五師紅星電站之間發生的供水用水關係屬商品水供應關係。博河水管處作為供方有權利收取水費,五師紅星電站作為用水方應按交費標準按期向博河水管處繳納水費。雙方發生的拖欠水費的糾紛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水事糾紛”,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關於“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和第三十六條關於“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處理。本案博樂市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一審判決,可依法進行抗訴審。
你院請示中提到國務院1985年頒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關於“用水單位要按規定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應加計滯納金。經一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的規定,與《水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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