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最佳化財政涉農資金投入機制,發揮財政資金在脫貧攻堅中的主導作用和聚集效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及《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湘發〔2016〕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推進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實施意見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16-7-8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實施意見
湘政辦發〔2016〕5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最佳化財政涉農資金投入機制,發揮財政資金在脫貧攻堅中的主導作用和聚集效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及《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湘發〔2016〕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推進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改革財政涉農資金管理使用機制,賦予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自主權。
(二)工作目標。以貧困縣全部摘帽銷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脫貧為目標,以省為主建立支持和保障機制,以縣為主搭建資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形成"多個渠道引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扶貧投入新格局。省按照"管總額不管結構、管任務不管項目、管監督不管實施"的總體要求,在中央統籌整合資金的基礎上,對省級相關部門管理的目標接近、投入方向類同、管理方式相近的專項資金進行統籌整合,按因素法切塊下達到縣;消除體制機制障礙,最大限度地放權給貧困縣,激發貧困縣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貧困縣依據脫貧攻堅規劃及其工作要求統籌整合使用資金,自主集中財力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確保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三)基本原則。
--源頭不變,充分放權。對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範圍的財政涉農資金,省、市兩級相關部門仍按照原渠道安排下達,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完全下放到貧困縣。
--省負總責,強化監督。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推進統籌整合負總責,重點負責範圍確定、上下銜接、組織協調和監督考核。省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資金下達、制度建設等相關工作。市州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抓好日常監督、域內協調等工作。
--縣抓落實,規劃引領。貧困縣是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實施主體,並承擔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的主體責任。要堅持用精準脫貧規劃為引導,以重點項目為平台,科學制定統籌資金使用計畫,做到內容明確具體、資金流向清晰、責任分工明確,把統籌機制落到實處。
--瞄準貧困,精準使用。貧困縣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要圍繞脫貧攻堅這一主題,重點瞄準建檔立卡貧困村、貧困人口,要與脫貧任務緊密掛鈎,著力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人口收入水平。
二、實施範圍及時間
在全省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共51個縣市區統一實施,時間暫定為2016年至2020年。
三、資金範圍
(一)整合範圍。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範圍是各級財政安排用於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中央層面主要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村級運轉及運行維護資金除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資金、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支持農村公路部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省級統籌部分)、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除外)、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
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經費、旅遊發展基金,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用於"三農"建設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幹重大工程、跨界河流開發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區、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生態建設方面的支出)。
省級層面主要包括:扶貧專項資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一化四體系"建設的資金除外)、農業技術服務與安全監管專項資金(安全監管資金除外)、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村級運轉及運行維護資金除外)、國土整治與測繪地理信息專項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部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整省推進部分)、農村公路道路建設省級投入資金、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農村安全飲水資金、農村發展專項資金、畜牧水產發展專項資金(用於養殖業科技推廣、生豬品種改良及產業發展、草食動物品種改良及產業發展、漁業發展的部分)、森林營造與資源保護專項資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除外)、林業產業建設專項資金、森林植被恢復費、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用於"農、林、水"建設部分)、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鄉村旅遊建設部分)、流通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農村流通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部分)等。上述資金中,已推行中央和省級其他整合試點的部分,不納入本次統籌整合範圍。
市州要積極清理本級安排的各項涉農資金,配套資金原則上隨中央和省資金整合,本級單獨安排的專項資金要最大限度整合投入到貧困縣使用。
省、市州安排的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方面資金,也要結合脫貧攻堅任務和貧困人口變化情況向貧困縣傾斜,重大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項目資金首先投放到貧困縣。
(二)使用範圍。統籌整合的資金緊緊圍繞"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保障)和"五個一批"(生產發展、易地搬遷、生態補償、教育就業、社保兜底)安排使用。
四、整合規模及方式
根據我省"十三五"精準脫貧規劃和扶貧開發實際資金需求,對本檔案明確納入整合範圍的中央到省資金和省級安排資金,按適當比例採取"先切塊、再分配"的方式進行整合。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切塊比例不得低於85%,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切塊比例不得低於65%,其他各項資金切塊比例不得低於55%。省級相關部門不得因整合而減少或變相減少下達到貧困縣的各項資金規模。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前,省級相關部門已下達項目安排計畫但資金未安排到位的,繼續按原渠道下達資金,安排到貧困縣的資金計入2016年度統籌整合資金規模;2016年度下達到貧困縣未達上述比例的,應儘量在2017年彌補,2017年及以後 3年切塊下達到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的年度資金規模不得留有缺口。
省級相關部門以納入整合範圍的各項資金總額為計算依據,分別按上述規定的比例切塊後,按因素法測算分配到51個貧困縣,並註明"用於精準扶貧"。為便於貧困縣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納入統籌整合的中央層面各項資金到省後,省級相關部門應在30日內下達到貧困縣,省級層面各項資金應在省人大批准預算後兩個月內下達到貧困縣。未實行財政省直管縣的貧困縣市區,由省測算資金安排規模,資金下達到市、州後由市、州在15日內下達到縣。2016年度納入統籌整合範圍的各項資金仍未下達的,省級相關部門應簡化流程,加快轉移支付進度,在7月30日前下達完畢。
市州應比照省級統籌整合的做法,進一步加大本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力度,積極支持貧困縣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五、工作措施
(一)創新建立省級支持機制。一是加大對貧困縣的支持力度。省級和市州財政要在切實增加扶貧投入基礎上,進一步向貧困縣傾斜,將脫貧攻堅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因素,原則上用於貧困地區、貧困人口的資金增幅不低於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確保完成"兩不愁、三保障"的目標任務。二是下放審批許可權。實行資金使用、項目審批、政府採購、招投標、項目管理、監管責任"六到縣",建立縣審批、縣整合、省備案的資金項目管理機制。省級相關部門將具體資金補助標準制定權、項目確定權下放到縣,由縣自主確定項目、自主安排資金、自主組織實施;省級相關部門不得限定資金在貧困縣的具體用途,側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三是因素法分配資金。納入統籌整合範圍的財政涉農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分為扶貧指標和行業發展指標兩大類。其中:扶貧指標占權重70%(主要包括貧困類型、貧困人口規模、貧困發生率、年度脫貧任務、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地方財政收入等指標),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項測算後匯總統一提供;行業發展指標占權重30%,由省級相關部門根據具體工作實際設定。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於每年10月底以前向省級相關部門提供扶貧指標(2016年度的扶貧指標應於2016年7月15日前提供)。
(二)創新縣級涉農資金整合使用機制。一是堅持規劃引領。貧困縣要根據資金統籌整合、充分授權的新情況,進一步最佳化調整原有脫貧攻堅規劃。強化規劃的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做好與上級脫貧攻堅規劃、各部門專項規劃的銜接,發揮好脫貧攻堅規劃對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引領作用。二是加強項目儲備。貧困縣應結合各部門政策目標和工作任務,充分發揮基層貼近脫貧攻堅一線、管理信息充分的優勢,按脫貧攻堅規劃確定重點任務和扶貧項目。扶貧項目選擇,要充分尊重貧困民眾的意願,積極推廣民眾民主議事決策機制,優先安排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性高、意願強烈的扶貧項目,有條件的可吸收貧困村、貧困戶代表參與項目評選和建設管理。三是搭建資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貧困縣要結合實際,搭建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住房安全保障、教育培訓、生態扶貧等資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統籌資金、資產、資源,集中力量精準扶貧。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要在確保貧困人口基本醫療保障和社會兜底保障的基礎上,區分輕重緩急,科學確定重點扶貧項目和建設內容。防止將統籌整合資金用在非扶貧工作上,防止將統籌整合資金用在一兩個方面搞"盆景式"扶貧,防止將統籌整合資金用來平衡各種關係,造成資金再度分散。四是創新資金使用機制。各級政府應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和槓桿作用,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設立產業發展基金、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方式,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五是制定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貧困縣應結合脫貧攻堅規劃和各部門專業規劃,提出包括主要目標和建設任務在內的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交由縣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應及時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省級相關部門通報,省級相關部門將其作為加強指導、監督問責的重要依據。
(三)構建統籌整合制度體系。一是修訂完善相關制度。省、市兩級相關部門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及時修訂完善各項制度,取消限制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相關規定。貧困縣要制定統籌整合使用資金的具體辦法,明確部門分工、操作程式、資金用途、監管措施。二是建立統一考核、績效評價平台。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依據年度脫貧攻堅任務牽頭組織統一考核和績效評價,統一明確考評內容,統一設定考評指標,改專項考評為綜合考評,改部門單獨考評為部門參加的聯動考評,確保考評不疊加,確保相關部門"放權而不抽身"。三是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各級有關部門應將涉農資金政策檔案、管理制度、資金分配、工作進度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貧困縣要在本地政府入口網站和主要媒體公開統籌整合使用的涉農資金來源、用途和項目建設等情況,並實施扶貧項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六、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統一思想,深化認識,把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作為"十三五"時期的重要任務,把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作為推進脫貧攻堅的第一抓手,不斷提高工作的統籌性、實效性、持續性。要在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確定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對貧困地區、貧困人口傾斜支持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交流情況,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貧困縣要分別成立資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領導小組,及時研究處理具體操作層面遇到的問題,注意積累可借鑑的經驗,發掘可複製的典型,並及時向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縣級政府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
(二)加強規劃銜接,保障任務落實。各級發改、扶貧部門要科學編制脫貧攻堅規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脫貧攻堅要求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專項規劃,實現脫貧攻堅規劃與部門專項規劃的有效銜接,把脫貧攻堅項目落實到專項規劃,保障按計畫完成脫貧任務。部門專項規劃與脫貧攻堅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區分具體情況研究處理,原則上以脫貧攻堅規劃為準。
(三)加強聯合監管,確保資金績效。各級政府要把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範圍的財政涉農資金作為整體加強監管。貧困縣對財政涉農資金管理監督負首要責任,其"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要深度參與涉農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省、市兩級審計、財政和相關部門要聯合加大對整合資金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力度,並對貧困縣監管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對地方探索實踐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給予大力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引導貧困人口主動參與,構建多元化資金監管機制。對統籌整合成效好、資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給予獎勵和傾斜。
(四)加強紀律約束,嚴格責任追究。省、市兩級有關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服從精準扶貧工作大局,全力支持貧困縣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要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加強對貧困縣的指導監督;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貧困縣應為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創造優良環境,建立協調、精準、高效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實施資金整合相關工作;對違規使用整合資金的,要依法查處、嚴格問責。
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範圍的各項資金現行的管理辦法與本檔案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檔案為準。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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