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縣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陽縣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管理辦法 
  • 文號:合政發〔2016〕27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8月03日 
  • 發布單位:合陽縣人民政府 
合陽縣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把脫貧工作作為統領全局的重點,把最佳化基層環境、改善人民民眾生活生產條件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讓人民民眾有更多獲得感的關鍵舉措,緊緊圍繞全縣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推進村組道路、安全飲水、農村環境整治、校安工程、農村公路、農村危房改造等建設工程,不斷增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功能,為全縣脫貧攻堅,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4〕107號)、《渭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市級政府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渭政辦發〔2015〕9號)、《合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合陽縣縣級政府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合政辦發〔2015〕9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扶貧規劃為引領,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改造等相關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通過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撬動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投入扶貧開發,增強政府支付購買服務費用的能力。
(三)縣財政局、經發局、扶貧辦承擔全縣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並負責具體做好本縣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實施工作。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涉及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相關工作。
(四)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應當遵循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
(五)縣經發局、扶貧辦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制定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等前期準備工作,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土地、環評等審批手續,確保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事項如期實施。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六)縣人民政府授權縣財政局作為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購買主體獲縣政府授權後,按有關規定開展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
(七)承接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承接主體承接農村基礎設施服務。原融資平台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在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作為承接主體承接農村基礎設施服務。
(八)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3.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5.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6.具備與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標的相匹配的資產規模或融資能力;
7.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九)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結合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三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十)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內容包括村組道路、安全飲水、農村環境整治、校安工程、農村公路、農村危房改造等項目建設、維護和改造等方面。
(十一)縣財政負責將農村基礎設施服務列入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確定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購買方式及程式
(十二)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
(十三)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審批。
(十四)購買主體應當考慮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數量、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政府採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由政府採購部門備案後開展採購活動。
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十五)按規定程式確定承接主體後,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契約(或協定,下同),並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採取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
契約應當明確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十六)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契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相關辦法和契約執行進度支付款項,並根據實際需求和契約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十七)承接主體應當按契約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十八)承接主體完成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五章 預算及財務管理
(十九)縣經發局、扶貧辦和相關部門應當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改造規劃,擬定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改造年度實施計畫和規模。縣財政部門應當據此定期測算本地區財政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承受能力。
(二十)縣政府應當將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並按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契約要求,及時、足額向提供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承接主體支付。購買服務資金來自統籌整合的財政涉農資金,財政涉農資金有缺口的,安排其它財政資金解決。
(二十一)購買主體應當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所需支出。
(二十二)縣財政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項目表,並將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採購預算。
(二十三)縣財政按照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項目表,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二十四)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台賬,記錄相關檔案、工作計畫方案、項目和資金批覆、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他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二十五)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
(二十六)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六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二十七)縣財政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縣財政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十八)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九)市場監管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三十)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準體系,合理編制規範性服務標準文本。
(三十一)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三十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三十三)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農村基礎設施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第七章 附 則
(三十四)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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