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
總 則
一、為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管理,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4〕107號)、《陝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財辦預〔2014〕129號)等有關要求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是指公共服務購買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合陽縣縣級政府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目錄》中所列服務的資金計畫。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要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包括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會管理服務事項、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中介技術服務事項、其他公共服務事項等5大類。
三、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要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四、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及符合相關部門資質要求的學校。
五、政府購買服務主要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也可根據政府採購服務項目的特點,採用委託、承包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杜絕違法分包,確保購買服務的質量。
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推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社團組織分離改革。鼓勵事業單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理順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的關係,按照“費隨事走”的要求安排事業單位相關經費。對於掛靠行政機關的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或組織,要限期脫鉤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管理,嚴禁行政機關直接向社會團體補助資金。
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最佳化結構。政府購買服務預算一般不新設專項,通過最佳化支出結構,從存量資金中調整安排。確需新增的購買服務資金,從嚴審核,實行競爭性分配,選擇質優價廉的公共服務。
(二)服務改革。實行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改革聯動機制,購買服務後工作任務減少的單位,要相應調整相關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逐步將“養人”支出轉向“辦事”支出。
(三)注重績效。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實行績效目標管理,開展績效監控,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公開公正。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規範化購買流程,採取競爭性購買等方式,推進全過程、全方位公開,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的編制
八、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各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各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其中屬於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通過既有項目支出資金以及財政專項資金予以安排;屬於政府機關基本運轉保障服務的,通過部門預算的基本支出經費予以安排。
九、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是政府採購預算的組成部分,納入部門預算、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同步編制、同步審核、統一批覆。
十、部門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時,要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和資金預算列出,並細化到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目錄的明細項目,形成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十一、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編制堅持自下而上的程式,從基層單位編起,明確購買服務的數量、價格、可行性報告、績效目標和評價標準等。由各部門逐級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核。
十二、各部門要結合項目特點,綜合物價水平、工資水平、社會保障規定、稅費成本等因素,對購買內容進行合理定價和測算,既要節約財政資金,又要保證服務承接主題的運營成本及合理回報。
十三、財政部門重點審查購買服務項目的必要性、資金來源、資金規模等,在批覆部門預算時一併批覆到相關政府部門。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的執行
十四、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批覆後,由相關政府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按政府採購程式和規定辦理,並依據購買服務契約,按現行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支付。也可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不同形式,由財政部門審核購買服務契約後,採取其他支付方式。
十五、年度新增或調整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當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程式審核調整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十六、購買服務主體應當選擇信譽好、質量高的承接主體,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達到預期目標和要求。
十七、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對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的契約履行、績效目標實施等進行監控,發現偏離目標的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安全使用和公共服務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十八、預算年度結束後,購買主體要單項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決算,並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的績效評價
十九、政府購買服務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考評。績效評價強調結果導向,強化部門支出責任,控制公共成本,節約社會資源。
二十、購買主體要會同財政部門,圍繞購買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考核、能力建設等環節,做好相關標準研製,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政府購買服務標準體系。
二十一、購買主體要會同財政部門、承接主體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預算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
二十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後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資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繼續支持或加大支持。資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減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監督檢查
二十三、除涉密事項外,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式、服務承接主體、績效評價標準、績效評價結果等購買服務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四、購買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強化內部制約和定期檢查,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
二十五、財政部門應會同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及其他違紀違規的,交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
附 則
二十六、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