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概述,總體要求和實施原則,

概述

為規範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降低行政成本,促進服務業發展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效率,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4〕72號)精神,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總體要求和實施原則

1.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條件,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為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2.實施原則
(1)權責明晰,協調一致。以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為目標,合理界定服務內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會服務組織、服務對象三方的“權、責、利”和各職能部門工作職責。
(2)規範有序,積極穩妥。從最佳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務等方面嚴格規範操作,積極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3)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承接單位,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公共服務的信息,強化過程控制,廣泛接受法律和社會監督。
(4)轉變職能,提高效能。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積極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原事項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後,編制內人員應予以分流,編外用工人員應予以清退,新增事項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不再增加人員編制或編外用工人數;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財政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二、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1.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經費由財政安排的各級行政機關、群團組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2.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市場監管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3)具有獨立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
(4)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5)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6)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年檢或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和商業信譽良好;
(7)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鼓勵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公平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競爭。
三、購買內容和購買目錄
1.購買內容。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及政府履職中所需的輔助性服務,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輔助性。教育、就業、農業、社會保障、養老服務、醫療衛生、住房保障、計畫生育、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公益性崗位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均可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2.購買目錄。按照“先易後難、積極穩妥”的原則,由市財政局負責制訂和動態調整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明確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具體項目。
四、購買流程和購買方式
1.購買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式規範、契約約束、全程監管、信息公開為主要內容,相互銜接、有機統一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規範項目申報、項目評審、組織採購、資質審查、契約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經費支付一體化流程。
可由市級職能部門歸口的項目,購買主體應向市級職能部門申報項目,並由市級職能部門組織評審;其他項目由購買主體向市級主管部門申報,並由市級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應逐步聘請第三方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2.購買方式。政府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1)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市委、市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
(2)其餘購買服務項目,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購買主體應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除單筆金額較小的項目外,應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實施。
通過以上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後,購買主體應按照契約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所購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等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契約義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1.資金來源。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今後根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發展需要增加的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以政府購買服務專項的形式列入財政預算。
2.資金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各部門(單位)依據購買服務契約或協定,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支付,或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不同形式,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通過其他國庫集中支付程式支付。
3.績效評價。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強化綜合評價,確保購買服務效果。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編制政府購買服務年度預算、社會組織資質管理、承接主體選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4.信息公開。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網路平台資源,建立集政策諮詢、申報審批、日常監管、信息服務於一體,內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購買服務平台。及時發布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政策制度、購買目錄、承接主體條件、採購結果、績效評價結果等全過程管理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六、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召集人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級有關部門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及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民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2.健全工作機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審計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做到各負其責、互相銜接,共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制訂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採購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牽頭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統一信息發布平台及購買服務項目管理系統。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推進政府職能梳理,根據各部門(單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情況,提出相應調整編制和編外用工控制數建議,會同人力社保部門加快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探索研究並提出通過購買服務方式促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和措施,逐步實現事業單位由“養人”向“辦事”轉變。民政、市場監管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培養和壯大社會力量,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深化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
3.嚴格監督管理。市級各部門(單位)要嚴格遵守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購買主體要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後組織驗收和考核評估,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健全財務報告制度,由具有合法資質的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實施工作的組織指導,嚴格預算資金管理和採購活動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行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財政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監督;民政、市場監管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承接主體的資質審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度報告、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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