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轉發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2016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財政廳、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體育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7號)精神,完善我省公共文化管理體制,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加快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和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目標和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機制,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服務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充分發揮文化引領風尚、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文化服務與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結合、與傳承保護培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相融合、與人民民眾精神文化和全民健身需求相符合。
2.堅持以政府為主導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負責本地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加強信息公開,確保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和購買流程,加強財政、審計、監察等監督管理,建立規範健全的長效工作機制。
3.堅持培育多層次多元化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大力培育社會化公共文化服務力量,規範和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面向所有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文化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按照省、市(州)、縣、鄉行政層級,實行分級採購、分級配送,逐步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
4.堅持以滿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為目標。立足於滿足我省廣大民眾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根據服務人口數量和服務半徑,合理確定每年為市(州)、縣、鄉、村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類型和場次。建立“以需定供”的互動式、選單式服務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民眾文化需求有效對接,切實提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目標任務。
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民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使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
二、責任主體
(一)購買主體。承擔提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二)承接主體。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各級政府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和擬購買公共文化體育服務的內容、特點,明確具體條件,公開、公平、公正地科學選定承接主體。
三、主要內容
(一)購買內容。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圍繞愛國主義主旋律,弘揚優秀民族文化,聚焦中國夢時代主題,又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並主動向社會公開。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等內容。
(二)指導目錄。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財政廳、省廣電局、省體育局已聯合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詳見附屬檔案)。各市(州)、縣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狀況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制定本地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並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購買機制。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式規範、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結合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內容、特點和本地實際,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採用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各種契約方式。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布、組織採購、績效評價等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購買流程。根據所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特點,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標準,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四)購買流程。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和指導性目錄,提出年度項目需求,並按規定程式申報財政預算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購買主體要依據預算批覆,編制購買服務實施計畫,明確購買服務項目基本情況、購買方式、購買時間等內容,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購買主體要及時充分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將採購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原則上優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不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和相關購買主體要將績效評價的要求貫穿於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文化服務的質量績效。
(五)資金保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對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於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六)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法律、行政、審計、紀檢、社會、輿論等監督制度,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範有效。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各級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購買服務行為納入監管體系。購買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要自覺接受購買主體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契約履行服務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行為。
(七)績效考評。加強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績效評價,建立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績效考評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民眾滿意度、活動影響力、參與規模、服務質量等評價。績效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組織領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進一步轉化政府職能,創新文化與體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文化、財政、廣電、體育部門負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要立足本地實際,制定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逐步實現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
(二)加強督導協調。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督導協調機制,文化、財政、廣電、體育部門要密切配合,注重協調溝通,整合資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有關事項,指導監督購買服務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統籌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三)嚴格監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不符合資質要求、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禁止再次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規範使用,嚴禁截留和挪用。
(四)做好宣傳引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義,精心做好政策解讀,加強正面輿論引導,主動回應公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同時,主動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有關政策解讀和信息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為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2016年1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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