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2014年10月12日,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銅政辦〔2014〕32號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準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向和要求、規範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紮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銅政辦〔2014〕32號
  • 成文時期:2014年10月12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10月12日,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意見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銅政辦〔2014〕32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對於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3〕46號)精神,完善和推進我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準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向和要求
(一)基本原則
1.規範有序,積極穩妥。從我市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從最佳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務、滿足服務需求等方面嚴格規範操作,積極穩妥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2.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3.預算管理,績效評價。強化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保障,健全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體系,實施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4.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工作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準入,積極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
(二)目標任務
2014年,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覆蓋面擴大到20%以上;到2016年,形成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相關配套政策不斷完善;到2018年,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制機製取得明顯突破,社會組織發育良好,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二、規範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購買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為:各級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二)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為: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和機構等社會力量。具備提供服務能力的事業單位,可在履行職責職能之外參與市場承接主體尚未發育的購買服務項目承接。支持和鼓勵由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形成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承接主體的條件: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並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具體項目承接主體的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三)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包括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為政府部門履行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以及為增加市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具體內容分為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會事務服務事項、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技術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等。
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包括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強制以及政府未批准向社會轉移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事項,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禁止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職責,轉嫁給社會力量承擔,同時避免將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大包大攬,增加財政支出壓力。機構編制部門要合理界定政府現有公共服務職能,編制政府職能轉移目錄,指導購買工作。
(四)購買程式
1.確定購買項目。購買主體根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目錄和項目申報編制辦法,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年度購買服務預算,報財政部門彙編政府年度購買服務預算。購買單位在項目確定後,主動向社會公開所需購買服務項目的服務標準、購買預算、評價方法和服務要求等內容。
2.選擇承接主體。凡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公共服務,原則上都要納入政府集中採購,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不適宜或暫時不能實行政府採購的,可通過委託、承包等方式選擇。根據公共服務項目的發展特點、發展周期,合理確定政府購買服務周期和次數,確保公共服務的有序性和延續性。對購買金額較小、未納入購買服務政府集中採購的項目,由購買主體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要求規範實施。
民政、工商及相關行業部門要編制承接服務的社會組織目錄和機構等目錄,參與採購中承接主體資格的審核。
3.簽訂購買契約。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契約義務,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嚴禁服務轉包行為。
4.組織項目實施。承接主體要嚴格按照契約規定提供各項服務,保證服務數量和質量。購買主體要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
(五)資金管理
購買服務預算所需資金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原則上由部門預算安排的一般專項經費和單位公用經費解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增長需要增加的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涉及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政府性基金和縣、區配套等資金的一併納入購買服務預算編制。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公開、透明、規範、有效。購買服務資金採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六)履約驗收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採購契約規定組織履約驗收,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等相關方組成的考核驗收小組,有條件的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與。考核驗收小組依據契約約定條款和項目考核標準,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驗收考核,並出具考核驗收書。考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服務要求的履約情況。考核驗收書作為支付購買服務價款的依據。政府部門履行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向社會購買的服務項目成果應當在政府部門內部公開,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鼓勵引入政府採購履約擔保制度。對於金額較大、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或者對供應商有較高信譽要求的服務項目,可以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引入政府採購信用擔保,通過履約擔保促進供應商保證服務效果,提高服務水平。
(七)績效管理
強化部門支出責任,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提高投入產出比。購買主體要在購買服務項目完成後開展績效評價自評,財政部門將年度購買服務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績效評價範圍。績效評價結果與項目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厘定單位職能、最佳化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布局和人員結構的重要參考依據,同時也作為編制以後年度項目預算、社會組織資質管理、選擇承接主體等方面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紮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我市政府購買社會力量服務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財政部門牽頭,市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責,監督部門保障,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圍繞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研究制定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長效機制。
(二)明確職責分工
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政府購買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機構編制部門要編制政府職能轉移目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銜接等工作;財政部門要牽頭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發布相關政策信息,做好資金預算及績效管理等工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責編制承接服務的社會組織和機構等目錄,培育和壯大社會力量;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公開採購和相關指導工作;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行政監察和資金審計,防止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現象。
(三)強化工作落實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和相關分工,抓緊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要嚴格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推動工作有效落實。要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精心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正面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四)加強信息公開
各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政府網路平台資源,建立內容全面、發布及時、方便快捷的政府購買服務平台,發布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政策制度、購買服務目錄、承接主體條件,採購結果、績效評價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五)培育社會力量
營造公平的承接購買服務競爭機制,支持社會組織、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領域相關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實現機會均等。深化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放寬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限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優勝劣汰機制。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企業、機構的管理和指導,並研究探索相關的參與購買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要破除地域界限,廣泛培育承接服務的供給市場。
附屬檔案:2014年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配套政策制定計畫(略)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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