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文號:國辦發〔2013〕96號
  • 發布時間:2013年
  • 實施時間:2013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我市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支持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探索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提高政府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促進全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一)統籌兼顧,注重實效。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堅持精打細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到人民民眾最需要的地方,確保取得實效。
(二)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使民眾享受到豐富、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三)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準入,釋放改革紅利,凡社會能辦好的,儘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借鑑國內外有益成果,積極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的健康發展,為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
第五條 我市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目標任務是:"十二五"時期,在全市範圍內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選取重點領域探索具有我市特色的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建立相關制度體系。到2020年,顯著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建立健全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機制,形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
第二章 政府購買服務主體及內容
第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第七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社會組織、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五)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年檢或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和商業信譽良好;(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凡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都可以交由社會力量提供。下列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
(一)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業服務、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本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基本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人才服務、糧油儲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服務事項。社會組織管理、社區事務、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四)技術服務事項。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五)政府消耗性服務事項。公車租賃服務、機關物業管理服務、會議服務以及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機關後勤服務事項。
(六)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諮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七)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九條 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購買主體履行職責所需的服務內容,擬定年度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根據實際及時進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政府購買服務程式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的程式、方式組織實施,建立項目申報、項目評審、預算編報、組織採購、過程監控、績效評價的規範化流程。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結合自身職能和業務需要,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開展項目論證和遴選工作,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和具體項目。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科學測算購買服務成本,明確購買服務的數量、價格、可行性報告、目標和評價標準等,編報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確定。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根據部門預算確定的採購項目,原則上應當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
對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經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批,可以採取委託、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
第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內容、服務要求、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購買主體應按照契約支付資金,並對服務成果進行檢查驗收。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契約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督促購買主體加強對承接主體提供服務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管,重點圍繞購買服務契約目標,有序開展執行監控,發現偏離契約目標的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提供服務數量、質量和契約目標的實現。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健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將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一項重要評價指標,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指導,根據需要選擇部分項目開展重點評價和再評價。逐步引入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綜合績效考評,形成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
第十八條 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套用,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在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購買主體的部門預算應體現本部門購買服務對應的資金規模和資金來源,所需支出主要通過盤活存量財政資金予以安排,既包括專項資金也包括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經費。對於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確定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算調整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購買服務契約確立的付費方式和時間要求,按照現有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確保規範管理和安全使用。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執行分析,嚴格審核政府購買服務決算,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加大對社會服務機構扶持力度,以財政資金為引導,設立培育發展社會服務機構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用於對新設立且主要服務於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領域的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較好,成效明顯、民眾滿意的社會服務機構,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資金扶持;通過建設社會服務機構孵化園、開展專業輔導、組織公益創投等形式,加強對社會服務機構的培育扶持。
第五章 工作分工
第二十二條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規範有序地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購買服務的採購管理、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工作方案制定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職能轉移事項。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政府投資計畫,推動政府投資項目列入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四)民政部門負責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進行資質審查,扶持社會組織、評估服務項目、推進社會組織標準化建設,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五)工商部門負責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六)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七)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八)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並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對承接主體(除社會組織外)進行資質審查,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與監督,在項目完成後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九)承接主體應認真履行購買服務契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達到預期目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將購買服務項目、內容、要求、採購結果、預決算信息以及績效評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承接主體應當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並由具有合法資質的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民政、工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聯合財政部門、購買主體負責建立信用記錄和套用制度,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七條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承接主體不得參加下一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競標,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在3年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積極回應、及時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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