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1月7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以溫政發〔2015〕1號印發《溫州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購買服務、經費保障、附則5章27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溫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溫政發〔2015〕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購買服務,第四章 經費保障,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溫州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溫政發〔201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

溫州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行為,推進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提升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的水平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和《水利部關於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性(含純公益性和準公益性,下同)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行為及其相關活動。
經營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行為及其相關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各類具有防洪、排澇、抗旱、擋潮、灌溉等社會公益性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庫、塘壩、堤防、水閘、泵站、渠道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是指水利工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操作、檢查觀測和維修養護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承擔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
第四條 水利工程逐步推行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條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應當遵照統一開放、公平競爭和嚴格管理的原則有序運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行為的行業管理,制定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及時糾正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契約示範文本,規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契約管理。
第七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項目經費的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水行政和財政等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情況的績效評價,有效控制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其績效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崗位培訓,對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發放相應的合格證。
第十條 水利、電力、國資、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水利工程主管單位)負責所屬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運行維護企業建立健全運行維護規章制度,加強對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安全的監督檢查,確保水利工程運行安全和充分發揮效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依法承擔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監測、日常檢查、維修養護、控制運行、安全保衛、事故處理報告等規章制度,完善水利工程技術檔案,規範操作運行,確保工程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按照契約約定,承擔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購買服務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含附屬配套設施、設備,下同),其運行維護工作可以向市場購買服務:
(一)已經完全實行管養分離的;
(二)未配備運行、維護人員的;
(三)運行、維護人員明顯不能滿足工程運行維護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購買運行維護服務的。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市場,規範、引導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參與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
第十五條參與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活動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專業技術力量和設備,具備一項或者多項從事水利工程的日常運行操作、維修養護、檢查觀測、保潔及綠化管護等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三)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參與Ⅲ等及以上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活動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工程、管理、經濟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水利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人,具有水利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人;
(二)承擔工程運行操作的,還應具備滿足具體工程運行需要的閘門運行工、水工監測工、渠道維護工、泵站運行工等水利行業特有工種人;
(三)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水利及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且從事水利專業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七條 參與Ⅳ等及以下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活動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工程、管理、經濟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水利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二)承擔工程運行操作的,還應具備滿足具體工程運行需要的閘門運行工、水工監測工、渠道維護工、泵站運行工等水利行業特有工種人;
(三)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水利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且從事水利專業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可以與其他專業服務單位組成聯合體,參加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公益性水利工程向市場購買服務的,應當通過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的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承擔日常運行操作、維修養護、檢查觀測、保潔及綠化維護等運行維護服務。購買服務年限不低於1年,以確保運行維護工作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條 政府購買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服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8號)等法律規範和《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14〕118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履行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義務,不得轉包,不得擅自分包。
涉及白蟻防治、金屬結構與機電設備維護、安全監測與監控系統維護等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經發包單位同意後可以分包給專業服務單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購買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服務後,原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承擔的工作,按照省水利廳、財政廳和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暫行)重新核定編制人員,超出核定標準的編制原則上應相應核減或調整。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專項用於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
(二)國有經營性水利資產經營收益;
(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受益區依法合理承擔的工程維護管理費;
(五)按照規定應當用於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的其他經費。
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經費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確保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經費落實到位。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測算和申報的指導和督促工作。
水利工程主管單位負責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的申報和籌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試行)》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行)》等規定,開展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測算工作。
第二十五條水利工程年度維修養護經費應當優先安排水利工程的市場化運行維護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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