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縣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7月17日,通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通府辦發〔2015〕105號印發《通江縣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基本原則、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式和方式、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和績效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的保障與監督、附則8章21條,由通江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江縣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通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通府辦發〔2015〕10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17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通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通江縣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府辦發〔2015〕10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霧山諾水河風景名勝區諾水河管理處,川陝革命根據地紅軍烈士陵園管理局,縣工業園、高明新區管委會,縣府各部門:
《通江縣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通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7日

管理辦法

通江縣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運行效率,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力量,推動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辦〔2013〕9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4〕6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服務事項(主要是公共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等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服務供給方式。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搞好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業協會脫鉤等相關改革的銜接,實現“費隨事轉”。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的現象發生。
第四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及時總結經驗,發現並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設計,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合理選擇購買服務項目,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資金用到人民民眾最需要的地方,確保取得實效。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競爭擇優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社會能辦好的儘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借鑑國內外有益成果,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
第三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登記成立或按照國務院規定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為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促進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應鼓勵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積極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但要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第四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宜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和項目(具體購買目錄見附屬檔案)。
(一)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教育、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交通運輸、農業服務、資源環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服務事項。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區事務、法律援助、社工服務、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和社會組織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資格認定和準入審核、處理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四)技術服務事項。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監測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事項。法律服務、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諮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六)政府維持自身正常運轉所需服務事項。公車租賃服務、機關物業管理服務以及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機關後勤服務事項。
(七)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十條 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能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轉變職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財力水平等因素,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社會公布,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動態調整,逐步豐富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
第五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式和方式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購買項目。購買主體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根據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結合《通江縣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指導目錄》,擬定購買服務項目,設定服務績效目標,編制購買服務計畫,科學測算資金需求,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報經審查批准後執行。
(二)確定承接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依法組織政府採購、確定承接主體,採購方式可選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等。
(三)簽訂契約。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應嚴格按照《契約法》的規定,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範圍和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對契約標的、服務數量、質量標準、完成期限、日常監管方式、驗收方式、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履約管理。購買主體應加強對服務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重點圍繞購買服務契約標的,制定管理辦法和具體監督措施,有序開展執行監控,發現偏離契約目標的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承接主體按照契約約定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五)驗收評價。服務項目完成後,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採購執行機構監督單位對項目進行驗收和評價,並出具驗收評價報告,驗收評價結果作為服務費用的結算依據,購買主體在完成驗收評價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將評價報告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屬於黨委、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應及時將驗收評價結果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
(六)信息公告。購買主體應主動將購買服務相關的購買內容、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資金安排、績效目標和驗收評價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
第六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原則上不新增財政支出。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綜合預算。政府購買服務付費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支付由購買主體根據契約,按照現行的財政資金支付管理要求進行支付,能夠實行直接支付的由財政直接支付,不能實行直接支付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採取其他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制定績效評價辦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和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科學合理設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公平、公正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績效評價結果可適時向社會公開,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預算安排資金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保障與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編辦、民政等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規範有序開展此項工作。
(一)縣、鄉(鎮)政府要積極支持社會力量的培育發展,特別是在政策制定、資金扶持、人才培養等方面出台管理辦法。
(二)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梳理各部門職責,明確其職能範圍和內容,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目錄進行審核。
(三)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制定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會同相關部門監督、指導購買主體依法開展工作,牽頭做好資金管理、採購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與政府購買服務相匹配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組織的資質條件進行核實,向購買主體提供社會組織目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執法等監管體系和承接市場主體年報內容,並公示。
(七)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參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八)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在項目完成後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九)購買主體負責確定本部門購買服務的具體項目,測算項目成本,編制項目預算,嚴格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公開經過批准的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項目完成後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十)承接主體應認真履行購買服務契約約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達到預期目標。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監督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積極回應、及時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鄉(鎮)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通江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通江縣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指導目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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