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細則(試行)

《貴陽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細則(試行)》是貴陽市政府為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支持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職能轉移,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效能提高制定的細則。

貴陽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4〕3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陽市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築府辦函〔2014〕132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築府辦函﹝2015﹞10號)等檔案精神,不斷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支持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職能轉移,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效能提高,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詳見附屬檔案1),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一項經濟活動。
第三條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四條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第五條擬定目錄。市級財政部門根據《貴州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結合政府職能轉變、財政預算安排、社會公眾需求等情況,在充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貴陽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並報市政府審批,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項目編審。購買主體在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依據《貴陽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按照履行職能需要和社會公眾需求等情況,梳理本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明細內容,確定年度政府購買服務具體項目,連同部門預算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項目申報材料包括購買服務項目申報書、項目實施辦法、項目績效評價辦法等資料,上年度已開展的項目需同步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第七條資金預算。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部門預算安排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好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同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申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預算進行審定,將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批覆到預算部門。
第八條公布信息。購買主體應及時向社會公告擬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背景資料、具體項目、採購方式、承接主體資格、具體服務需求等有關信息。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每年通過入口網站發布具備承接政府公共服務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或機構名單等基本情況。
第九條實施購買。購買方式根據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依據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公正、方式靈活、程式簡便、競爭有序的原則合理選擇。符合政府採購條件的,原則上都要納入政府採購,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不適宜或暫時不能實行政府採購的,可採取委託、特許經營、直接資助等方式進行購買。
第十條簽訂契約。確定承接主體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契約樣式可參考附屬檔案2)。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及項目金額、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蹤監管、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標準等內容。契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作為撥付資金的依據。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契約履行期限一般為一年,需要跨年度實施的服務項目,契約履行期限可適當增加,但最長不超過兩年。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契約義務,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嚴禁服務轉包、分包行為。
第十一條項目管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實行項目購買主體責任制和承接主體負責制。
購買主體負責對服務項目的指導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並按照服務契約要求,對承接主體的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實施跟蹤監督,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項目實施的階段性成果或項目完成情況。
承接主體必須完善內部監管機制,明確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加強內部調度和審計,保障契約如期履行;建立項目進度反饋制度和工作檯帳,及時向購買主體報告項目的進度和成果。
審計、紀檢監察等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管理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購買主體圍繞購買服務專業方法、需求評估、成本核算、質量控制、績效考核、監督管理等環節,制定科學合理的項目績效評價辦法,以項目實施效果、滿意度測評和資金審計為重點,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並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承接主體在服務項目全面完成後或者在服務項目期限屆滿後的15天內,對服務項目涉及的服務質量、運作管理以及服務成果等情況進行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報送購買主體。購買主體組織成立項目評價小組,在10個工作日內實施績效評價。項目評價小組應當由購買主體、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領域的專家和服務對象代表等組成。
項目經費預算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專業性強的項目,可視情況由購買主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項目績效評價(必須有購買主體、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領域的專家和服務對象代表參與)。
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購買主體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如有必要可以組織對購買服務中重大、重點項目或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民生事項進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再評價。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實行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結算年度購買服務資金、編制以後年度項目預算、社會組織資質管理、選擇承接主體等方面的重要參考依據。
根據承接主體提供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的情況,由購買主體制定信用評價辦法並組織開展年度信用評價,評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資金支付。購買主體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政府購買服務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中解決。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服務資金規模和來源。
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根據契約約定、項目實施進度、績效評價等情況,統籌安排撥付,一般分為預撥和清算兩次付款,預撥進度款一般不超過項目預算的80%,待清算完後支付尾款。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市如有新的規定出台,按新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