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定區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關於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11號)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行為,提高政府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根據區委辦、區府辦《關於加強本區社會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嘉委辦[2011]32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政策全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大力培育公益性社會組織,充分調動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公共管理和民生服務的積極性,規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行為,提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效益,促進政社合作和政社互動,逐步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內涵
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是指政府將面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通過直接撥款或公開招標並以市場化、契約化的方式,交給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來完成,最後根據擇定者或中標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程式和標準進行評估後支付服務費用的行為。
三、實施原則
(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通過政府編制發布項目、落實資金、強化監督等方式,確保政府主導作用發揮到位。通過引入市場機制等舉措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中的協同作用。
(二)轉移職能,穩妥推進。政府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移,合理界定項目服務內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會組織、服務對象在購買、提供和享受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需求導向,項目推動。以社區居民的需求為導向,挖掘、設計公益服務項目,在購買服務的內容、流程等方面充分體現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基本實現社會公共服務需求與社會組織公共服務供給的相對平衡。
(四)公平公正,競爭守信。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保證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福利的效益。
(五)公開透明,強化監督。向社會公開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資金使用、服務效果等內容,要探索建立多方參與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監管方式,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重點領域
(一)社會服務領域。社會保障、救災救助、扶老助殘、醫療衛生、文體科普、婦幼保護、法律服務、支教助學、生態環境、促進就業、擁軍優屬、社區服務、專業幫教等公益性服務工作。
(二)社會事務領域。評估、調查、培訓、鑑定、調解、維穩等事務性工作。通過提供中介服務、反映合理訴求、平衡各方利益、開展行業自律,促進社會和諧、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其他領域。政府履行職能所需的輔助性事項及其他需要社會組織參與的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務項目。
五、購買主體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為:本區各級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納入行政編制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本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嘉定工業區和菊園新區管委會。
六、承接主體
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內部治理結構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健全,擁有良好的社會公信力和較強的公益項目運營管理能力。
(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金的良好記錄。
(四)有專職工作人員(需提交勞動契約和社保繳納證明);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合法穩定的收入。
(五)連續2年年檢合格,且3年內無違約、不履行或被中止、撤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行為的,5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購買方式
根據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由項目購買方根據實際需求項目金額選擇確定購買方式。具體有: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項目,首次立項的實施期一般不超過一年,第二次開始一般應實施2-3年,可以一次招標,逐年簽約,每年評估。
八、項目監管
項目購買方(購買主體)要加強立項指導、中期檢查和結項評估等工作,監督中標社會組織按時保質完成項目。項目實施的階段性成果或結項總結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
中標社會組織(承接主體)要按計畫進度要求實施完成項目任務。建立項目進度反饋制度和工作檯帳(包括公共服務項目的情景展示、公益記錄和會計帳簿等),及時向項目購買方報告項目的進度和成果。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績效評估,根據契約約定和項目購買方提出的評估標準,以項目實施效果、滿意度測評和資金審計為重點,開展評估驗收,並形成書面報告。
項目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可由中標服務提供方提交自評(總結)報告,由項目購買方自行組織實施評估驗收,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中標社會組織提交中期報告和自評(總結)報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實施評估驗收,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按照契約約定完成任務的社會組織,經項目購買方提出,領導小組同意,可在次年評審時酌情放寬條件優先立項;對未按進度要求結項的,項目購買方可根據契約約定直接予以中止或撤項,並不再繼續撥付資金;被撤項的項目,還需酌情收回部分撥付資金,中標社會組織在一定時限內將不能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九、領導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明確部門職責,研究推進工作,在區級層面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區紀委(監察局)、社工委(社建辦)、發改委、財政局、稅務局、審計局、民政局、人社局、質監局、機管局、編辦等委辦單位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社團局)。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為:
區紀委(監察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實施監察;對各業務主管單位轉移職能、委託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
區社工委(社建辦)協調各街鎮年度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及內容,以及各委辦單位需在社區實施的項目;
區發改委、區編辦編制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目錄,形成制度安排;
區財政局研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分配方案和實施辦法,負責對實施項目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對各主管單位申報的公共服務項目經費進行預算安排,按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手續,對實施項目根據進度撥付資金;
區稅務局主要負責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研究和落實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
區審計局負責對公共服務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區民政局結合社會組織年檢、規範化建設評估和社會組織誠信建設等情況,編制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
區人社局主要負責研究社會組織勞動人事制度和相關政策,負責社會組織專職人員的勞動關係、社會保險管理和勞動人事爭議處理;
區質監局負責制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質量服務體系;
區機管局(區政府採購中心)組織落實政府購買服務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和公示。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結合職能,具體指導並視情況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評審和評估驗收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分工,做好組織、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區各主管單位及各街鎮要充分認識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列入各部門工作議事日程。要進一步轉變觀念,認真梳理可委託社會組織承接事項,明確服務標準,加強項目管理。區各相關部門要抓緊制定有關配套檔案,促進具體制度及政策間的科學銜接、規範操作和有效落地。
(二)穩步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涉及領域廣、範圍大、資金多,應本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方針,先行試點積累經驗,先易後難突出重點,由點到面穩步推進。
(三)加強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報紙等傳媒手段,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擴大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參與面,加強公眾監督,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十一、其他
(一)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國家、上海市如有新的規定出台,按新規定執行。
(二)本實施辦法由區民政局、區財政局按照職責範圍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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