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關於印發《廣州市政府購買社會服務考核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穗民[2010]221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廣州市政府購買社會服務考核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廣州市政府購買社會服務考核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為客觀真實地評價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工作成果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管,增強社會服務效果,加大對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動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制定本實施辦法。
詳細內容
一、考核評估適用範圍及原則
(一)本辦法所稱的考核評估,是指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實施主體(以下簡稱購買方)或社會工作主管部門,依據一定的原則、標準、方法,對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的履行、服務項目目標達成度、社會效益、受益群體滿意度等情況進行檢查、評價的過程。
(二)本辦法適用於全部或部分運用財政資金(含政府管理的社會資金)向社會組織或有關服務機構購買的社會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的考核評估。其他通過社會籌資購買的社會服務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進行考核評估。
(三)對服務項目的考核評估,應堅持科學、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進行。
二、考核評估主體
(一)購買方或社會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牽頭組織開展對服務項目的考核評估工作。
(二)負責具體實施考核評估工作的機構稱為考核評估機構。對服務項目的考核評估,既可以由購買方專門組織成立的考核評估小組(其成員可包括購買方、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服務提供方等單位代表以及邀請的專家學者、資深社工和服務對象代表等)負責具體實施,也可引入第三方進行具體的考核評估。引入第三方進行考核評估,應提交該第三方的資質及能力證明供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三)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購買方開展考核評估工作,並根據購買方的申請和服務提供機構的申訴,對考核評估結果進行覆核。如有必要,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對服務項目的考核評估。
三、考核評估標準
對服務項目的考核評估,既包括過程指標,也包括結果指標;既包括客觀指標,也包括主觀指標。具體從專業服務標準、服務量及服務成果標準、服務質量標準、服務項目管理標準等四個方面進行考察、評價。
(一)專業服務標準。服務提供機構應配備有適應完成服務項目需要的專業社會工作人員;在實施服務項目過程中,主要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包括個案工作、小組工作和社區工作等三大手法。
(二)服務量及服務成果標準。服務量包含服務提供機構整體工作量和機構內社工平均工作量。機構整體工作量包括機構組織的大型活動次數、大型活動服務人次等。社工的平均工作量包括服務對象接觸人次、個案會談時數、個案開案人數、個案結案人數;小組開設組數、小組活動節數、小組服務人次;社區工作次數、社區工作服務人次等。
(三)服務質量標準。圍繞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約定目標所開展服務的實質效果,包括服務對象的受益情況,服務對象的改變率,服務工作的社會效益,服務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對機構所提供服務的滿意度,服務區域的黨政等有關部門對服務提供機構服務工作的認可程度,相關的職能部門和組織對服務提供機構服務工作的評價。
(四)服務項目和機構管理標準
1.機構的制度建立情況。服務提供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服務項目實施相適應的一系列管理服務制度,以及評價及修訂這些制度的辦法;應當在制訂、評價及修訂有關制度的過程中,適當地收集與採納服務對象和社工的意見。
2.計畫的制訂及執行情況。服務提供機構應當圍繞服務項目的目標制訂總體工作計畫、階段性工作計畫,以及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執行措施。計畫應當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實施辦法和具體執行措施應當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3.服務資料的提供情況。服務提供機構應當製作宣傳欄、宣傳手冊、資料單張或有關說明資料,清楚陳述機構服務的宗旨、目標、服務對象和服務提供方式。服務說明所用文字措辭應當以明白易懂為原則,並須隨時供需要接受服務的對象或市民閱覽;如果條件具備,應當儘量將其服務說明派發給可能需要接受服務的市民及服務區域內的有關機構或社會團體。
4.服務記錄情況。服務提供機構應全面、真實地記錄其服務運作、服務活動以及投訴處理情況並完整保存;應當按時製作準確的統計報告,向購買方、社會工作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匯報情況;應當定期進行總結,並對於在總結過程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及時採取改善措施。
5.財務管理情況。服務提供機構應當對服務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定期研究提高經濟效益和降低運營成本;按要求或主動上報及公開財務報表。
6.人力資源管理能力。服務提供機構應當保持和促進社工及其他服務人員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機構人員隊伍相對穩定,能積極參與服務決策。
四、考核評估方法
(一)考核評估機構根據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的約定及本辦法的標準,進行多樣化的綜合考核評估。
(二)對服務項目的考核評估包括審閱檔案、面談、觀察、抽查等方法。審閱檔案至少包括檢查機構有關書面政策、程式、各項服務質量標準等檔案;面談至少應包括與服務對象、社工及機構負責人的單獨面談或小組座談;觀察至少應包含對機構、服務站點工作的實際探訪;抽查至少應包含調查問卷、對機構計畫、工作記錄的隨機調閱。
五、考核評估的實施程式
考核評估包括前期評估、中期評估和期末評估。在服務項目實施前,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立項或前期評估。中期評估和期末評估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機構自評。在服務周期的中期(由雙方約定或購買方指定具體日期)及服務項目期限屆滿後的15天內,服務提供機構須就其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服務量及服務成果、服務質量、運作管理等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購買方和社會工作主管部門。
(二)政府的考核評估。購買方或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服務提供機構自我評估之後,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成專門考核評估小組,對服務項目進行專業服務標準、服務量及服務成果標準、服務質量標準、服務項目管理標準的綜合考核評估。考核評估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考核評估結束時,應當提交考核評估報告,該報告應包含服務提供機構針對各項標準的執行情況和分項考核結果,以及綜合考核評估結果。
六、考核評估結果評價
(一)考核評估分值比例。考核評估結果採用百分制,對專業服務標準、服務量及服務成果標準、服務質量標準、服務項目管理標準進行考核評估的比例分別為20%、20%、30%、30%,可視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二)評估等次。服務項目的綜合考核評估結果分5個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80(含80)—89分為良好、70(含70)—79分為合格、60(含60)—69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三)申訴與覆核。購買方或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考核評估結束後,向服務提供機構通報評估結果,並接受服務提供機構的申訴。受理機構須在受理申訴後的30日內,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覆核,覆核結果為最終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
(四)獎懲。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服務項目,購買方或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給予服務提供機構適當的獎勵。考核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服務項目,應當視情況扣減經費,且該服務提供機構在兩年內不得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由於任務未完成導致不合格的,應當敦促服務提供機構繼續提供服務直到政府購買服務契約任務的完成;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格。
七、其他
(一)本辦法僅是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項目的通用考核評估實施細則。在本辦法的基礎上,還須針對不同領域、不同服務對象群體的服務,制訂更具針對性的考核評估標準體系,作為本辦法的附屬檔案。
(二)根據本辦法對服務項目進行考核評估時,可以根據服務項目的具體情況,對考核評估標準進行細化以及適當的調整。
(三)服務提供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訂內部的考核評估工作手冊。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