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實施辦法(試行)》是廣州市財政局和 廣州市民政局根據有關規定,為加快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社會工作發展而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實施辦法(試行)
- 類型: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民政局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穗財保[2010]169號,辦法,
穗財保[2010]169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廣州市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辦法
廣州市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實施辦法(試行)
為加快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社會工作發展,增強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規範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的行為,提高用於社會工作的財政資金績效,探索建立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的運作機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的原則
(一)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社會工作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市社會工作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堅持財政支持力度應與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工作發展規劃相適應的原則。
(二)充分體現公共財政的要求,堅持科學規範、公平合理、節儉高效的原則。
(三)立足當前實際,堅持增加財政支持與整合現有資源、鼓勵社會籌措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社會工作發展的要求,逐步加大社會工作的財政投入。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和財政資助,調整現有社會服務的經費投入,整合各種渠道投入的資源,提高財政資金投入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同時,引導社會力量籌資開展社會工作服務,鼓勵社會捐贈用於社會工作。
(四)合理界定政府事權,堅持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範圍,並通過購買、委託的方式將有關服務職能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明確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的事權,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根據各自事權及具體情況承擔發展社會工作的經費。
二、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的方式
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主要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和政府資助社會工作發展兩種方式實現。
(一)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以下簡稱購買服務)是指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根據社會服務事業的發展需要,以契約管理的方式,將特定的社會服務工作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按要求提供專業服務,政府依約向服務提供機構給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二)政府資助社會工作發展(以下簡稱財政資助)是指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對於以社會工作為主要方法提供社會服務的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或有關服務機構,在開辦費、教育培訓及工作經費等方面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三、購買服務及財政資助範圍
(一)政府以購買服務或財政資助的方式,支持以下領域範圍內的社會服務或項目:
1.社會工作專項服務。包括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社區建設、殘障康復、優撫安置、勞動就業、司法矯治、衛生服務、老年人服務、青少年服務、婚姻家庭服務等領域,面向婦女、兒童、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社區矯治對象、外來務工人員、低保人員等服務對象,應由政府提供的社會工作服務。一般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財政支持。
2.社會工作職業化和專業化的平台建設。包括社會工作方面的教育、科研、培訓、實習、督導、評估、宣傳、交流以及社會工作人才管理等項目。一般通過專項資助方式提供財政支持。
3.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的培育。對符合規劃發展方向的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在承辦影響較大會議、進行新技術和服務新模式推廣時,可給予專項經費的資助。
(二)屬於上述財政支持範圍內的社會組織或服務機構,須同時具備如下資質:
1.原則上要求是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某些以企業或其他形式登記註冊、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特殊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經評估鑑定後,可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或財政資助的範圍。
2.具備公益性、非營利性質;運作狀況良好,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具備組織創新及持續發展的能力。
3.具有按要求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能力,機構從業人員以專業社會工作人才為主體,機構以專業社會工作為主要方法提供社會服務。
4.社會組織或服務機構無不良紀錄,在最近兩年內,承接的購買服務項目均被考核評估為合格等次以上。
5.其他需要具備的條件。
四、購買服務及財政資助的組織管理
(一)購買服務及財政資助的實施主體
1.購買服務及財政資助的實施主體是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政府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授權機構,以及享受財政核撥、核補經費或利用國有資金舉辦的企事業單位。上述實施主體可以作為購買方或資助方,以其名義向社會組織或服務機構購買特定的社會工作服務或資助社會組織和服務機構。
2.區(縣級市)作為主要的購買方或資助方,負責轄區內政府購買服務和財政資助工作。市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原則上只對在全市具有示範性、創新性的服務項目給予適當專項補助。個別經市本級完全承擔的服務項目,可由市級政府或其工作部門作為購買方或資助方實施購買或財政資助。
(二)管理職責及分工
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由民政、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的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管理監督機構,受理並統籌協調購買服務和財政資助工作。
1.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社會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預測社會工作服務需求並據此編制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的資金預算;規範社會工作服務的項目申報、可行性論證等工作環節,統一申報程式;對申報項目考察、論證、評審的組織工作;建立社會工作項目庫,將項目庫管理與部門預算編制結合起來,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通過論證和概算評審後進入項目庫,部門預算根據社會服務的需求按其輕重緩急從庫中抽選;會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資助標準和服務水平標準;編制年度財政支持社會工作資金決算;考核、跟蹤、監督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完成後,指導並監督購買方進行項目的考核評估和驗收;負責開展績效評價;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2.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籌集本級財政經費支持社會工作項目;審核並批覆本級年度包括社會工作項目在內的部門預算;組織協調對項目進行投資評審;審核本級年度財政支持社會工作資金決算;辦理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
3.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主要負責:根據服務項目組織實施服務計畫;制定項目資金預算,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就服務項目開展情況定期向購買方及有關機構報告;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及考核評估;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有關材料。
五、購買服務程式
(一)確定擬購買的服務項目
1.設計購買服務項目。購買服務實施主體(購買方)根據事權,針對特定的社會服務工作,結合服務對象的服務需求和服務意願等情況,通過調查論證,設計擬向社會購買的服務項目(有具體的服務領域、範圍、指標要求及服務期限等)。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創新性服務項目,購買服務主體可以公示該創新項目並接受社會組織或有關機構的申請,由社會組織或機構進行設計後提交審核。
2.科學測算購買服務費用。購買方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認真做好服務項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測算服務項目的購買費用。
(二)報主管部門審核。購買方將擬購買服務項目的計畫書(含項目內容、測算經費及擬選擇的服務提供機構)報區(縣級市)民政局(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市級財政支持的項目,須在區(縣級市)審核同意後報市民政局審核。由市級購買方負責實施的服務項目,直接報市民政局審核。
(三)選擇服務提供機構
1.公布服務招標計畫。經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購買方應將社會服務項目編入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批覆後,購買方將需購買項目及具體要求通過政府採購中心向社會公布,試點階段或確因特殊情況限制,也應儘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服務招標計畫。
2.確定服務提供機構。購買方應當將公開招標作為購買服務的主要方式。確定服務提供機構,不能僅以“價低者得”為原則,既要考慮項目費用,更要注重服務提供能力、服務質素及服務質量。
(四)訂立購買服務契約。購買方與服務提供機構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目標任務、服務要求和服務期限、資金支付、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的購買服務契約副本應報送同級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五)履行契約。購買方按契約的約定向服務提供機構履行給付資金等義務,服務提供機構依約開展服務工作,並定期反饋服務開展情況。購買方對購買服務負監管職責,項目完成後,由購買方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工作。市、區(縣級市)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財政資助程式
(一)提出申請
由社會組織或有關服務機構向同級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提出財政資助的申請。申請事項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範圍,申請人必須具備本辦法要求的資質。申請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事項的意見;
3.機構登記證書;
4.項目可行性報告;
5.機構本年度審驗報告(新設立的機構除外);
6.機構最近在3年內所承接服務項目的評估報告(新設立的機構除外);
7.其他評審機構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根據社會工作服務規劃,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列入部門預算。
(三)撥付資金。項目經部門預算批覆後,資助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撥付。
七、資金來源、資金監管及績效評價
(一)資金來源
1.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應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將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資金納入年度預算,逐步加大對社會工作的財政投入。
2.社會工作服務實行屬地化管理,開展社會工作所需經費主要由轄區財政承擔,市級財政可根據市、區(縣級市)財力狀況和社會工作開展情況,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對區(縣級市)開展社會工作給予適當專項補助。
3.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發展社會工作。
4.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到社會工作中。
5.鼓勵社會工作機構通過服務收費解決經費來源。
(二)資金監管
1.購買服務及財政資助社會工作的資金,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管理。
2.服務提供機構及受資助機構須嚴格遵守本辦法以及財政資金的使用規定,自覺接受購買方、社會工作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如有違紀違法行為,終止經費撥付或資助,視情況追回支付或資助的資金,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績效評價
1.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發展支出項目按《廣州市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試行辦法》(穗財績〔2008〕58號)和其他有關績效評價規定進行績效評價。
2.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部門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認真分析診斷單位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認真落實整改意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財政部門依據績效評價結果,不斷改善以後項目的選擇發、審核和批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