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責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行為,提高政府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益,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根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實施意見》(穗辦〔2011〕5號)和《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政府令第5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實施:公布之日
  • 屬性:管理條例
詳細內容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深化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建立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體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積極探索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促進我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本含義
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之一,是指政府根據其法定職責,為社會發展和民眾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事項,由政府出資,通過政府採購選擇有資質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來完成,並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服務費的行為。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民眾滿意為準則,充分調動社會組織力量,合理整合社會資源,切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
三、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在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規程等方面充分體現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務理念,以實現公共服務供給與社會公共需求平衡,努力提高政府對社會公共項目的服務水平。
(二)明確責任,協調推進。合理界定項目範圍,明晰市與區(縣級市)政府、社會組織與市場主體、服務對象三類主體分別在購買、提供和享受社會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公共服務項目協調推進。
(三)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四)預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要求,將政府購買服務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和高效運行,不斷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主要有:
(一)社會工作政府購買服務。包括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社區建設、殘障康復、優撫安置、勞動就業、司法矯正、衛生服務、機關後勤服務、老年人服務、青少年服務、婚姻家庭服務等領域,面向婦女、兒童、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社區矯治對象、外來務工人員、低保人員、社會保險、退管服務、人事人才服務等服務對象,應由政府提供的社會工作服務。
(二)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工作政府購買服務。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包括: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市政排水設施、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交通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等。
(三)經濟管理工作政府購買服務。包括工程項目諮詢、產業發展分析、投資項目評審等。
五、購買服務程式
(一)確定購買的服務項目。購買服務實施主體根據事權,針對特定的社會服務、市政公用設施維護、經濟管理等方面工作,結合服務對象的服務需求和服務意願等情況,通過調查論證,設計擬向社會購買的服務項目。購買服務實施主體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認真做好購買服務項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測算服務項目的購買費用。
(二)報主管部門審核。市本級或者區(縣級市)購買服務實施主體將擬購買服務項目的計畫書(含項目內容、測算經費及擬選擇服務的提供機構)報同級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選擇服務提供機構。購買服務項目的計畫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購買服務實施主體應將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編入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批覆後,按照相關檔案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購買服務實施主體將需購買服務的項目及具體要求通過政府採購中心向社會公布。購買服務實施主體應當將公開招標作為購買服務的主要方式。確定服務提供機構,在競標的服務提供機構服務提供能力、服務質素及質量基本相同的情況下,以“低價者得”為原則,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四)訂立購買服務契約。購買服務實施主體與服務提供機構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目標任務、服務要求和服務期限,資金支付、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的購買服務契約副本應報送同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履行契約。購買服務實施主體按契約的約定向服務提供機構履行給付資金等義務,服務提供機構依據契約約定開展服務工作,並定期反饋服務開展情況。購買服務實施主體對服務提供機構提供的服務負有監管職責。契約到期即由購買服務實施主體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工作。市、區(縣級市)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資金來源
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應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將財政支持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年度預算,逐步加大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財政投入。
七、資金監管
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按照財政資金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服務提供機構必須嚴格遵守財政資金的使用規定,自覺接受購買服務實施主體、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人大、社會的監督。如有違法、違紀行為,終止經費撥付,視情況追回支付的資金,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績效評價
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按照《廣州市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試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績效評價。政府購買服務實施主體及其主管部門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認真分析單位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意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九、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