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財政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廣州市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財政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實施意見》(穗辦〔2011〕5號)精神,為做好我市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實施工作,保障事權下放後工作能順利開展,按照“財隨事轉”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財政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屬性:管理條例
  • 實施:公布之日
背景,正文,

背景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實施意見》(穗辦〔2011〕5號)精神,為做好我市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實施工作,保障事權下放後工作能順利開展,按照“財隨事轉”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正文

一、事權下放主要內容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決定》(穗字〔2011〕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對市將下放區(縣級市)管理的64項事權,按照“財隨事轉”的原則,給予財力保障。
(一)成建制整體下放。
市本級事業單位成建制整體(包括編制、人員、事權管理)下放給區(縣級市)管理,由市財政以上年度財政撥款數扣除一次性專項支出後劃轉經費給相應的區(縣級市)。
(二)專項事權下放。
1.社會工作專項服務下放。包括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社區建設、殘障康復、優撫安置、勞動就業、退管服務、司法矯治、衛生服務、老年人服務、青少年服務、婚姻家庭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等領域。
2.市政公用設施維護項目下放。包括: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市政排水設施、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等。
以上專項事權下放,按照“財隨事轉”的原則,市財政以上年度財政撥款數劃轉經費給相應的區(縣級市)。市財政沒有安排專項經費的社會工作專項服務事權,屬於區(縣級市)單位部門職責的,下放後所發生的管理費用支出,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
市有關部門將項目審批許可權直接下放區(縣級市)管理的,分為3種情況處理:
1.對《決定》要求市下放審批許可權的項目如有非稅收入,按照“財隨事轉”的原則,非稅收入由所在區(縣級市)政府自收自用,專項用於該項目審批管理費用支出。若有剩餘,由所在區(縣級市)政府統籌安排。中央、省、市政府對項目非稅收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2.對《決定》要求市下放審批許可權的項目雖無收入來源,但市本級有專項安排管理經費的,由市財政以上年度財政撥款數為基數劃轉經費給相應的區(縣級市)。下放審批許可權的項目既沒有收入來源,市本級也未安排專項經費的,下放後所發生的管理費用支出,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3.鑒於2011年市本級預算草案已上報市人大審議,其中部分擬下放項目的非稅收入已由市財政統籌安排項目支出。對上述項目所發生的管理費用支出。從2012年開始,按照上述第1種情況執行。
二、操作程式
(一)對《決定》要求市下放給區(縣級市)的事權,由市業務主管部門與區(縣級市)相關業務部門參考市法制辦制訂的《實施××(事項名稱)委託書》、《關於移交××(事項名稱)的協定書》的格式文本,簽訂相關委託書或協定書後,送市財政部門辦理經費劃轉。市財政部門根據《實施××(事項名稱)委託書》或《關於移交××(事項名稱)的協定書》確定的經費數額,通過財政專項補助形式將經費劃撥給所在區(縣級市)財政部門。
(二)在事權下放過程中,原市有關單位(部門)通過政府採購或招投標與中標單位簽訂的契約未到期的,區(縣級市)有關部門接收事權後,應繼續履行契約至期滿後,方可由區(縣級市)有關部門開展新一輪政府採購或招投標工作。
(三)從市和區簽訂下放協定或委託契約之日起,在此之前發生的各項契約約定的開支,均應由中標單位通過原有渠道申請支付;在此之後發生的剩餘款項向區(縣級市)申請支付。市財政向區(縣級市)劃撥的款項中,相應扣除由市本級已履行契約發生的開支金額。
三、資金管理
(一)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收到市財政劃轉經費後,應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要求,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相關經費編入實施單位部門預算管理。
(二)專項事權劃轉的經費,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必須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挪用市財政部門劃轉的專項經費。
(三)加強對事權下放項目政府採購監管。事權下放項目按規定需政府採購的,必須進行政府採購,按規定直接支付的政府採購項目資金必須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採購資金的監督檢查,督促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和採購資金依法支付。
(四)市、區(縣級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事權下放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或處分。
五、其他
(一)國家和省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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