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2014年5月16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4〕19號印發《六安市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購買主體和範圍,購買服務的指導目錄和程式,資金來源、安排及監管,績效評價,附則6章16條,由六安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4〕1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5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5月16日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範圍,第三章 購買服務的指導目錄和程式,第四章 資金來源、安排及監管,第五章 績效評價,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4〕19號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16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責的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規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行為,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3〕4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之一,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一項經濟活動。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務理念,努力實現公共服務供給與社會公共需求平衡,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
(二)明確責任,有序實施。合理界定項目範圍,明晰政府、社會力量、服務對象三類主體在購買、提供和享受社會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三)競爭擇優,強化監督。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預算管理,注重績效。將政府購買服務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堅持精打細算,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和高效運行,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不斷擴大購買服務的綜合效益。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範圍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為市直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應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必需的各項條件。支持和鼓勵由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形成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強制等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事項外,下列事項原則上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由社會力量承擔:
(一)基本公共服務與社會事務服務事項
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公共運輸、住房保障、資源環境、公共就業、城市管理等領域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擔的部分公共服務事項;
社區事務、養老助殘、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救濟、社工服務、公益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和宣傳培訓等社會事務服務事項;
按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與社會事務服務事項。
(二)行業管理與協調以及技術服務事項
行業資格認定和準入審核、處理行業投訴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
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測等技術服務事項;
按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行業管理與協調以及技術服務事項。
(三)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輔助性和技術性服務事項
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調研、政策草擬、決策論證、監督、評估、績效評價、會議、經貿活動、展覽等事務;
按轉變政府職能需要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輔助性和技術性服務事項。

第三章 購買服務的指導目錄和程式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轉變政府職能要求、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財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購買服務範圍,區分各購買主體相同購買服務需求和履行本部門職責所需的特殊需求,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按年度擬訂市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指導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指導目錄應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式
(一)擬定購買服務項目。購買服務實施主體根據事權,針對特定的社會服務、市政公用設施維護、經濟管理等工作,結合服務對象的服務需求和服務意願等情況,通過調查論證,擬定向社會購買的服務項目。購買服務實施主體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認真做好購買服務項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測算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費用。
(二)進行審核審批。購買服務實施主體將擬定的購買服務項目計畫書(含項目內容、經費測算及擬選擇服務的提供機構)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後,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三)選擇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服務項目的計畫書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後,購買服務實施主體應將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編入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批覆後,按照相關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購買服務實施主體將需購買服務的項目及具體要求通過政府採購中心向社會公布,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採購。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購買主體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及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項目,應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進行採購。
(四)訂立契約。購買服務實施主體與服務提供機構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目標任務、質量要求、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契約副本應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五)履行契約。購買服務實施主體按照簽訂的購買服務契約向服務提供機構履行資金給付等義務,服務提供機構依據契約約定開展服務工作,並定期反饋服務開展情況。購買服務實施主體對服務提供機構提供的服務負有監管職責,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資金來源、安排及監管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年度預算,並根據需要和財力狀況逐步加大對政府購買服務的投入。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事項,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服務的資金規模和來源。
第九條 資金支付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中解決的,由各部門依據購買服務契約,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執行。
(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未納入購買主體部門預算,但經批准可在部門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中列支的,財政部門審核購買服務契約後,由財政直接支付。
(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屬於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事項,購買主體應在項目實施前,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確定資金來源和數額,比照本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按照財政資金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服務提供機構必須嚴格遵守財政資金的使用規定,自覺接受購買服務實施主體、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如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終止經費撥付,視情況追回支付的資金,不得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按照支出績效考評相關規定進行績效評價。政府購買服務實施主體及其主管部門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認真分析單位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意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力量的管理,並將其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數量、契約履行情況,與資格認定、註冊登記、年檢評估、信用記錄、金融信貸、財稅扶持等掛鈎,形成優勝劣汰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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