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7年7月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7〕50號印發《六安市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職責分工、 招標採購方式和程式、政府採購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21條,由六安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商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7〕5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7年7月9日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9日
通知,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招標採購方式和程式,第四章 政府採購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等四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六政辦〔2007〕50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六安市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六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六安市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請認真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實施細則

六安市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過程的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六安市本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六政辦〔2003〕48號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本級、六安開發區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全部或部分財政性資金(預算內資金、非稅收入、政府性投融資和各類專業資金)進行的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一律進入市招投標中心進行交易。
第四條 市本級政府採購招標採購資金實行預算管理,隨同年度綜合預算按法定程式審批下達。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對政府採購活動過程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制度;
(二)負責政府採購評標專家庫、供應商庫、代理機構備選庫的管理;
(三)對政府採購中的招標採購交易活動過程和結果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配合市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活動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局履行政府採購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的巨觀管理,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
(二)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政府採購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
(三)依法對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行為進行查處;
(四)負責市本級政府採購資金的專戶管理;
(五)編制、審核、匯總市本級政府採購預算,制定市本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
(六)審核政府採購資金來源,確定政府採購執行形式;
(七)核准政府採購方式;
(八)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的管理和統計工作;
(九)負責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質的審核與確認;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本級及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符合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或達到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採購活動,委託市招投標中心(所屬政府採購中心,下同)集中辦理。

第三章 招標採購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 政府採購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市財政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採購人申請的採購項目核准具體的採購方式。
其中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的採購活動,接受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的監管。
實行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採購活動必須經過市財政局的批准,抄送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方可實施。
第十條 實行招標方式的採購,工作程式如下:
(一)採購人依據年初政府採購預算安排,向市財政局提出採購申請,同時將有關申請材料提交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二)採購人委託市招投標中心組織採購活動。
(三)市招投標中心接受採購人委託,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檔案,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對招標檔案進行備案,對招標活動過程進行監督。
(四)中標人確定後,採購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五)市招投標中心應當自採購人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0日內,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和有關資料。
(六)採購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在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採購人將契約副本報送市財政局備案,抄送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七)採購人憑經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認同的“政府採購移交通知書”、採購契約向市財政局提出支付申請,市財政局按程式報批,款項從政府採購專戶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第四章 政府採購監督

第十一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中的招標採購活動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人停止採購,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採購契約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在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或市招投標中心提出質疑。採購人或市招投標中心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市招投標中心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市招投標中心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等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投訴。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各自職責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採購事務的;
(四)與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後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拒絕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等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第十六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處理;給採購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人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後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向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採購人、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拒絕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對違反規定的記入誠信檔案,直至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取消進入供應商庫的資格。
第十七條 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二)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三)拒絕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 招標採購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採購人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採購,貸款或贈款人對採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商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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