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7〕50號印發《六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職責分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程式、法律責任、附則5章26條,由六安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商市國土資源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7〕5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7年7月9日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9日
通知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市招投標中心具體承辦,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實施監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指定地點為市招投標中心。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一)參與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參與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二)參與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標底、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
(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的具體過程進行監督;
(四)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五)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中保證金繳存清退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結果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
(七)對實施監督過程的相關資料進行存檔。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人依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三)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統計上報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招投標中心職責:作為土地有形市場,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具體事務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程式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通過指定媒體和市招投標中心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申請用地的條件和途徑,接受有競買意向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用地預申請。市土地利用協調小組根據用地意向申請情況確定出讓方式。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出讓計畫,會同城市規劃、建設和招投標監管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依法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委託市招投標中心承辦。
第十一條 確定拍賣、掛牌的底價、起叫價、起始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實行集體決策,由市土地利用協調小組確定,重大事項須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確定。其中編制底價應在市監察局、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的監督下封閉進行,參與最終底價確定的人員在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不得擅自離開封閉現場。採取招標方式出讓的,其標底編制過程應當在市監察局、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的監督下按規定程式封閉進行。標底應當保密,在招標出讓活動結束前不得對外透露。
第十二條 市招投標中心依據出讓方案、出讓方式按規定要求編制出讓檔案。出讓檔案應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並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和市招投標中心在指定的媒體和網站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公告。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申請人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向市招投標中心提出競投、競買申請,市招投標中心負責將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的申請提交市土地利用協調小組審查。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競買人,由市招投標中心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和掛牌活動。申請人的情況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市招投標中心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由具有相應資格的主持人主持。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按規定的程式進行,出讓人應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約定的辦法和規則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市招投標中心對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過程進行記錄,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對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過程進行監督並對有關材料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中標人、競得人應按《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按約定期限退還,不計利息。出讓人應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抄送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市招投標中心和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交地塊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拖欠土地出讓金等違約用地行為參與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未按規定期限履約的,經告知仍未履約的,出讓人可依法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追究中標人或競得人的違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規定交付土地出讓金,出讓人未按約定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依法解除契約。出讓人須返還保證金和土地出讓金,同時按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以行賄、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中標或競得結果無效;給出讓人和其他投標人、競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定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市國土資源部門、市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商市國土資源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