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實施細則

《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實施細則》是濟南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2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60號
【發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2000-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號)
現發布《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謝玉堂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以下簡稱《出讓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供應計畫的編制實行預申報制度。凡需要受讓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於當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登記,書面說明擬建項目、用地位置、面積、用途、地類、總投資資金籌備情況以及前期工作進度。對沒有申報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一般不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供應計畫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完畢,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商業、旅遊、金融、服務、涉外項目以及工業企業,需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先行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將用地轉為國有後再行辦理出讓手續。但屬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可以將征地費充抵《出讓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交付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契約時,法定代表人簽字應當手書,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
土地使用者委託他人代簽出讓契約時,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和其他合法證件。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具備的主要條款有下列情況不能正常作出約定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規劃、市政設計要點暫不具備的,其各項經濟技術控制指標以規劃部門首次批准的設計要求做為本次出讓的經濟技術控制指標;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如不能按契約約定時間得以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起止時間按批准時間相應順延;
(三)出讓金以其他幣種支付時,其匯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前一天公布的匯率折算。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是指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所列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改變,如從低地價用途向高地價用途改變時,土地使用者應當按改變後的地價補交出讓金;從高地價用途向低地價用途改變時;如屬土地使用者要求改變的,出讓金不予退還,如屬城市規劃調整,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其改變的,出讓金應當以原出讓契約簽訂時的標準按差額退還。
確需退還的出讓金,由土地管理部門從收取的出讓金中列支,並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並將其他有關資料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一千萬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需要延期交付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資料,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延期交付。
經批准延期交付土地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土地出讓金的延期交付時間、辦法、擔保等事項。
第十條根據《出讓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提交減交出讓金申請時,需分別提交政府產業結構調整行政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出具的檔案資料以及按規(約)定用地保證書。
對經批准予以減交出讓金的用地,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以下辦法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一)生產性企業外遷用地,原則上不得轉讓或者出租;確需轉讓、出租的,應當按照轉讓、出租的土地面積一次性補交已減交的出讓金;
(二)高新技術企業用地,在其正式開工投產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會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凡當年達不到標準的,應當補交當年已減交的出讓金;
(三)經濟適用房用地,在其銷售的中、後期,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房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核,凡未按規(約)定銷售的,應當按違規(約)銷售的經濟適用房應攤土地面積的2-3倍收取已減交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減交或緩交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在補齊減交或緩交的出讓金後,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
第十二條根據《出讓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需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其補償金額由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評估資格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應當依據出讓契約余期和土地的開發、經營等情況,對該地塊使用權進行現值評估後,減去國家投入該地塊的增值效益,其差額為該地塊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金額。國家投入的增值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者辦理土地使用權終止或續用手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土地使用權終止或續用書面申請;
(二)土地使用證和房產所有證;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四)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本細則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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