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實施細則》是濟南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2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60號
【發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2000-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謝玉堂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實施細則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
土地使用者委託他人代簽出讓契約時,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和其他合法證件。
(一)規劃、市政設計要點暫不具備的,其各項經濟技術控制指標以規劃部門首次批准的設計要求做為本次出讓的經濟技術控制指標;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如不能按契約約定時間得以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起止時間按批准時間相應順延;
(三)出讓金以其他幣種支付時,其匯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前一天公布的匯率折算。
土地用途改變,如從低地價用途向高地價用途改變時,土地使用者應當按改變後的地價補交出讓金;從高地價用途向低地價用途改變時;如屬土地使用者要求改變的,出讓金不予退還,如屬城市規劃調整,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其改變的,出讓金應當以原出讓契約簽訂時的標準按差額退還。
確需退還的出讓金,由土地管理部門從收取的出讓金中列支,並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並將其他有關資料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經批准延期交付土地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土地出讓金的延期交付時間、辦法、擔保等事項。
對經批准予以減交出讓金的用地,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以下辦法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一)生產性企業外遷用地,原則上不得轉讓或者出租;確需轉讓、出租的,應當按照轉讓、出租的土地面積一次性補交已減交的出讓金;
(二)高新技術企業用地,在其正式開工投產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會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凡當年達不到標準的,應當補交當年已減交的出讓金;
(三)經濟適用房用地,在其銷售的中、後期,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房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核,凡未按規(約)定銷售的,應當按違規(約)銷售的經濟適用房應攤土地面積的2-3倍收取已減交的土地出讓金。
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應當依據出讓契約余期和土地的開發、經營等情況,對該地塊使用權進行現值評估後,減去國家投入該地塊的增值效益,其差額為該地塊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金額。國家投入的增值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土地使用權終止或續用書面申請;
(二)土地使用證和房產所有證;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四)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