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

《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經2013年7月18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3年7月20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土地收購、土地儲備、法律責任、附則5章2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
  • 檔案號:第249號
  • 通過時間:2013年7月18日
  • 頒布時間:2013年7月20日
基本信息,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土地收購,第三章 土地儲備,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9號
《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已經在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楊魯豫
2013年7月20日

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節約集約和合理利用土地,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含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轄區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土地收購儲備的具體工作由市政府賦予土地收購儲備職能的機構(簡稱土地收儲機構)承擔。
市發改、城鄉建設、規劃、財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收購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會同發改、城鄉建設、規劃、財政等部門編制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報請市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程式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二章 土地收購

第五條 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儲機構收購:
(一)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
(二)實施城市規劃或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權人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
(四)需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
(五)其他可以收購的。
第六條 申請土地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土地收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建(構)築物及附屬物權屬證明;
(二)相關權利人身份證明;
(三)相關地形圖件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七條 土地收購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土地收購業務;
(二)向市規劃部門徵詢擬收購土地規劃性質、委託編制規劃策劃方案、申請規劃條件(包括用地範圍、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指標);
(三)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的權屬、權利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
(四)委託具有土地測繪資質的機構對擬收購土地進行勘測定界,並委託具有土地和房屋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五)與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六)土地收購經批准後辦理原土地使用權和建(構)築物產權註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項目,土地收儲機構同意收購非住宅房屋土地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簽訂收購契約。逾期不能簽訂收購契約的,土地收儲機構應當終止收購程式並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
第九條 土地收購申請受理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保持土地及建(構)築物現狀,不得有出租、抵押等有礙土地收購工作的行為。
第十條 土地收購應當簽訂契約。土地收購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範圍、等級、面積、用途,地上建(構)築物狀況及房地產權屬情況;
(二)土地收購補償方式和實施辦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
(七)其他有關事宜。
第十一條 契約簽訂後,土地收儲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不再為土地使用權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土地收購分為評估收購和土地出讓分成收購兩種方式。
規劃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應當採取評估收購方式;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可以採取評估收購方式,經土地收儲機構同意也可以採取土地出讓分成收購方式。
綜合開發建設的同一片區內,同等條件下的土地收購應當遵循價格一致的原則。
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轉讓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土地收儲機構可以優先收購。
第十四條 土地收購評估分為土地評估、建(構)築物評估和房地產綜合評估。劃撥土地按照原用途進行評估;出讓土地按照原用途剩餘使用年期進行評估。
建(構)築物根據其結構、裝修狀況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
房地產綜合評估,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裝修狀況、建成年代,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
第十五條 土地收儲機構應當以招標方式選取土地測繪、土地評估及建(構)築物評估等中介機構。
第十六條 土地收儲機構應當持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和市政府批准檔案到國土資源、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房產所有權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土地收儲機構在收購土地時,對有權屬爭議的建(構)築物的收購費用,可以交由法定機構提存

第三章 土地儲備

第十八條 下列土地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在依法辦理土地、建(構)築物等註銷登記手續後納入政府儲備。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在供地之前,土地收儲機構可以將儲備的土地單獨或連同建(構)築物出租、抵押或臨時使用,所得收入繳入市級國庫,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財政部門安排的土地收儲資金;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土地收儲機構舉借的貸款;
(四)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
(五)其他可用於土地收儲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土地收儲資金應當專款專用。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收儲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土地收購過程中,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未如實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市政府令第23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項目已經取得拆遷許可證或者已經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經啟動實施片區改造的項目需要收購土地的,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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