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
- 性質:方案
- 時間:1993年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6-17
【生效日期】1993-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均須在城鎮規劃的指導下進行,並符合城鎮規劃的要求。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土地使用者開發、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納稅。
登記檔案可以公開查閱。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呈報表》;
(二)出讓地塊的位置、四至範圍、面積、規劃用途、建築容積率及1:500或1:1000的地形圖;
(三)出讓方式、出讓年限、出讓金標準及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意向書,或者出讓契約;
(四)征、撥用地補償安置方案;
(五)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意見。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範圍及面積;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建築容積率、建設項目的完成年限;
(三)環境保護、綠化和市政建設配套、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四)出讓的方式和年限;
(五)土地使用者應具備的資格;
(六)其他應予提供資料。
(一)申請使用土地者持申請用地報告、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作出答覆;
(三)經協商一致,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使用土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申請使用土地者依契約規定繳納出讓金。
(一)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公告;
(二)投標者購取投標資料,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交付投標保證金,參加投標;
(三)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或專業人員組成評標小組主持開標,不具備投標資格的標書、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標書以及超過截止日期的標書,評標小組有權決定其無效;
(四)評標小組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在評估小組簽發決標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書面通知未中標者。
(五)中標者在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期限內,到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按契約規定繳納出讓金。中標者在約定期限內不與出讓方簽訂契約的,視為放棄中標,其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出讓方未按約定時間與中標者簽訂契約的,應當賠償中標者的直接經濟損失;未中標者交納的保證金,在評標結束後十五日內如數退還。
(一)由土地管理部門發布公開拍賣土地使用權公告;
(二)競投者到土地管理部門購取拍賣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資料,按規定向出讓方提交身份證明、資信證明等,交付競投保證金;
(三)拍賣主持人按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競投者按規定方式應價,應價高者即為得主。土地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其他競投者,並退還競投保證金;
(四)競投得主即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按契約規定繳納出讓金;
(五)拍賣過程中,拍賣主持人認為競投者出價低於出讓金底價,有權停止拍賣。
(一)出讓地塊的面積、位置、用途及依據建設規劃必須遵守的要求;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支付出讓金的幣種、期限、方式;
(四)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五)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方式和按規定用途完成建設項目的期限;
(六)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必須遵守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糾紛的處理辦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款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後,方能依照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計算。
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讓契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出讓契約,所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土地管理部門不按出讓契約規定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契約,土地管理部門應雙倍返還定金。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新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一)已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有關手續,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二)不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並符合城市建設規劃要求;
(三)已按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建設工程及公共設施建設,且開發建設實際投資已達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但繼承、贈與不受此限;
(四)符合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其他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前提條件。
(一)轉讓方式;
(二)轉讓地塊的面積、位置;
(三)轉讓價款及支付期限、方式(繼承、贈與除外);
(四)土地使用權已使用的年限、已投入土地開發的資金金額和所完成的工程。土地使用者可以後續使用的年限以及後續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方式和應投入的開發資金、應完成的工程項目;
(五)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分割轉讓的,須經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分割作為遺產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有利於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不得損害該地段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
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應持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到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分別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方可出租。
(一)租賃土地的面積、位置;
(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現狀、面積、結構和設施;
(三)租賃期限;
(四)租金數額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違約責任。
土地使用權抵押年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一)抵押土地的面積、位置;
(二)同時抵押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面積、結構及相關設施;
(三)抵押金額,即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
(四)抵押期限;
(五)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管理或使用方式;
(六)抵押人破產、解散或抵押期滿不履行債務時對抵押物的處理辦法。
雙方當事人應自抵押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消滅的,或因抵押期限屆滿而終止的,當事人應在抵押權消滅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向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土地權利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抵押登記。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起十日內到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證、產權所有證,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註銷手續。
需要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前年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經審查批准後,依注重新簽訂出讓契約、支付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地上原有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後,由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
(一)支付補償金。補償金額按土地使用權剩餘使用年限,土地出讓金金額、土地使用性質、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價值、直接經濟損失等項內容,由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
(二)交換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部門用同等面積的土地與土地使用者交換使用權,交換土地使用權,應重新簽訂出讓契約,並由土地使用者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使用者在協商補償金或變換土地使用權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持有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明;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簽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交了土地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的收益抵交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出售是指劃撥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取得一定數額貨幣的行為。
聯建分成是指劃撥土地使用者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或物資進行建設,然後分享其成果或收益。
土地入股分成是指劃撥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而取得收益的行為。
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不含商品房價出售的房屋)。
市、縣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設發展和城市規劃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本章未盡事宜,按本辦法第二、三、四、五章的規定辦理。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省土地估價委員會制定的基準地價估價辦法,制訂本地區土地基準地價,報省土地估價委員會批准後執行,並公布於眾。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最低標準,不得低於經省土地估價委員會批准的基準地價標準。
(一)增值額超過投入資金總額一倍以下的(“以下”含本數,下同),繳納增值額的10%。
(二)增值額超過投入資金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繳納增值額的20%。
(三)增值額超過投入資金總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繳納增值額的30%。
(四)增值額超過投入資金總額三倍以上的,繳納增值額的40%。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增值費由房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招標的,開標、評標和決標應有公證機關參加並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