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銀川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社會領域改革,促進服務業發展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根據《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銀政辦發〔2014〕10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等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購買主體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其他納入行政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第三章 承接主體
第六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度報告制度、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資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承接主體應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第九條 財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部門確定的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承接主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但要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逐步理清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經費安排的關係,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不得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
第十條 通過購買服務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主管部門脫鉤。過渡期內,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給予行業協會、商會適當支持,但要相應核減財政直接撥款。過渡期結束後,行業協會、商會完全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按照有關行業組織規定管理,不再直接撥付財政經費。
第十一條 承接主體的基本資質條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具體承接購買服務的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的要求確定。
第四章 購買內容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項目外,下列事項可以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一)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服務三農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四)技術服務。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設計、論證、評審、諮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根據政府職能範圍,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對不屬於政府職能範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管理及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五條 對於政府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和管理職能或事項,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再增加新的財政供養機構和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和公眾需求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主要涉及資金使用方式的變化,所需資金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從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原公共服務事項每年的財政資金增量,原則上都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政府每年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和管理職能或事項而安排的資金,原則上都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均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綜合物價水平、工資水平、社會保障規定、稅費成本等因素,合理測算並安排購買資金,既要節約財政資金,又要保證承接主體的運營成本及合理回報,還要確保所提供服務的優質高效。
第六章 項目申報及審定
第二十條 部門年度預算正式批覆後,財政部門統一組織購買主體編報年度購買服務計畫。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要求,根據當年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結契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門預算安排、本單位工作實際等因素,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力量對購買主體報送的購買服務計畫及具體項目統一審核確定。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年度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並根據目錄調整情況,合理確定下達年度購買服務計畫。
第七章 購買程式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得到審核確定後,購買主體及時按照政府採購有關程式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購買工作應結合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根據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方式靈活、程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對符合政府採購競爭性條件的,統一納入採購程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評審、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可以採取委託、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
第二十六條 鼓勵購買主體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多元化的購買形式。購買主體可根據服務的性質、內容和服務對象等,採用服務外包、政府補貼或憑單等形式購買服務。
對於現階段市場能夠提供但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以採取大額項目分包、新增項目另授等措施,有針對性地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為政府購買服務培育多元承接主體,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係。
第二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將購買契約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承接主體要認真履行契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高服務的數量、質量等達到預期目標。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購買契約規定的服務標準組織履約驗收,驗收完成後,購買主體應當將驗收材料向社會公開,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由購買主體依據購買服務契約,按現行的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支付。也可以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不同形式,由財政部門審核購買服務契約後,採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八章 績效評審
第二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會同財政部門,圍繞購買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考核、能力建設等環節,做好相關標準研製,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購買服務標準體系。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體系,建立績效評估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條 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為確保評審工作全面、客觀、公正、科學,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第三方評估。堅持過程評審與結果評審、短期效果與長遠效果評審、社會效益評審與經濟效益評審相結合,確保評審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承接主體應當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按要求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成果總結等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購買主體、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過程監管,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要求,對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對任何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機構編制、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度報告制度、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聯合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建立相應的信用記錄和套用制度,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六條 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協調機制。及時公開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信息,包括承接主體的選擇標準、選擇結果、考評標準、考評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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