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清潔生產,規範我市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檔案類型:政府檔案
正文
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清潔生產,規範我市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企業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管理全市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各縣(市)區、開發區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地區清潔生產審核相關工作。
第五條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組建清潔生產專家委員會,建立清潔生產專家庫,為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
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願審核與政府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
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清潔生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七條 政府鼓勵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企業,可以自願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提出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標,審核結果要報告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
第八條 下列企業必須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1.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企業;
2.污染物排放超過當地環保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
4.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審核結果要報告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應當將企業的審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銀川市環境保護局會同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分期分批確定,並在銀川市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每年初向當地應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下達清潔生產審核任務書,明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二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在一年內,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
第十二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兩次審核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 實施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除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外,還應提交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後的績效報告,以評估實施清潔生產後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改善情況。
第十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程式原則上包括審核准備、預審核、審核、實施方案的產生、篩選和確定、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等。
(一)審核准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畫;
(二)預審核。在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企業清潔生產目標;
(三)審核。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資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資源浪費環節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四)實施方案的產生和篩選。對物料流失、資源浪費、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進行分析,提出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並進行方案的初步篩選;
(五)實施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確定企業擬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計畫、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和結果、清潔生產方案匯總和效益分析等。
第十五條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每年制定清潔生產年度工作計畫,並將計畫分解到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各縣(市)區、開發區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根據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下達的年度計畫,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督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六條 清潔生產工作列入對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各縣(市)區、開發區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年終向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銀川市環境保護局提交本地區清潔生產工作年度總結,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銀川市環境保護局以此作為考核各縣(市)區、開發區清潔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的依據。
第十七條 各級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諮詢服務機構應當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鼓勵建立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行的清潔生產中介諮詢服務機構。開展清潔生產中介諮詢的服務機構,原則上應有3名以上具有國家級清潔生產審核資格證書的清潔生產審核師。
第十九條 在銀川市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取得清潔生產審核師證書的諮詢服務人員,應同時到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登記備案,提交諮詢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持證人員證書和持證人員與諮詢服務機構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複印件。
第二十條 清潔生產中介諮詢服務機構在開展清潔生產諮詢服務過程中,為企業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應在編寫的審核報告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和審核師專用印章。清潔生產中介諮詢服務機構和審核師應對編寫的審核報告的內容承擔責任。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核報告的,將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以及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後成效顯著的企業,由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銀川市環境保護局對其進行表彰,並發給“清潔生產企業”牌匾。
第二十二條 排污收費可以用於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對符合國家《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
第二十三條 工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於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二十四條 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者相關費用科目。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內部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清潔生產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每年安排適當數量的資金用於鼓勵扶持本地區企業的清潔生產推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鼓勵扶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的政策和措施,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成效顯著的企業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實施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未按要求實施清潔生產,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