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標準化菜市場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銀川市標準化菜市場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標準化菜市場經營管理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抑制以肉、菜為主的鮮活農產品價格過快上漲,促進標準化菜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準化菜市場是指市政府投資建設的由農產品流通骨幹企業一體化經營、統一管理的生鮮超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準化菜市場經營企業,是指經過標準化菜市場經營權招標程式取得菜市場經營權並簽訂標準化菜市場經營協定的經營企業。
第四條 標準化菜市場農副產品經營面積必須達到賣場經營面積的50%以上,超過5000平方米營業面積的標準化菜市場農副農產品經營面積必須達到賣場經營面積的40%以上。
第五條 標準化菜市場經營的農副產品範圍應包括自治區物價局制定的《平價農副產品目錄》所列的六類農副產品。
第六條 標準化菜市場銷售的28種蔬菜零售價格要低於銀川市物價部門公布的市場平均零售價的20%;銷售的糧、油、肉、禽、蛋等品種要低於銀川市物價部門公布的市場平均零售價的5%。
第七條 標準化菜市場價格管控的六類農副產品必須為自采自銷模式,不得採用聯營模式。
第八條 標準化菜市場管理規範
(一)標準化菜市場經營企業須投資建立肉菜流通追溯系統,並納入銀川市肉菜流通追溯體系。標準化菜市場經營企業信息化系統必須與肉菜追溯系統匹配聯網,實現電子監控、庫存管理、訂貨和交易數據等信息化管理,確保信息可查證,管理規範。
(二)標準化菜市場嚴格執行以進貨檢查驗收、食品索證索票、購銷台賬、農殘檢測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銷售食品質量安全。
(三)標準化菜市場門頭裝潢、設定合乎規範,名稱符合要求;標價簽按規定製作並做到貨簽相符;價格對比表、誠信公約、經營承諾書、“產銷對接、天天平價”標識牌張貼於生鮮經營區醒目位置;安裝LED顯示屏,用以公示商品價格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和監控設備。
(四)標準化菜市場要建立健全服務、產品質量和價格投訴機制,設定台賬,店內顯著位置公布投訴電話(物價12358,商務6889245)。
(五)標準化菜市場須使用統一的標識,建立健全明碼標價、台賬、質量檢測和商品價格監測報告等制度,依法規範經營。
第九條 標準化菜市場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一)標準化菜市場須執行政府儲備肉菜投放、調控肉菜投放等價格管控措施,積極推動產銷銜接,配合政府積極做好滯銷農產品收儲和銷售工作。
(二)經營企業必須逐年增加農超對接基地面積和品種,建立緊密的農超對接合作關係;逐年擴大南菜北運調運量和品種。
第十條 監管部門職責
(一)市物價局與標準化菜市場經營企業簽訂蔬菜等鮮活農產品價格管控協定,負責實施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1.每周兩次發布糧、油、肉、禽、蛋、菜等六大類40種平價農副產品的市場平均零售價格,並定期在媒體上公布;
2.對標準化菜市場平價農副產品價格執行情況和商品明碼標價情況進行日常監管;
3.聘請社會價格監督員定期對標準化菜市場鮮活農產品銷售價格進行實地巡查,確保價格執行到位;
4.與三區物價部門聯動,加強日常價格監管,確保標準化菜市場發揮平抑物價的功能。
(二)市商務局與標準化菜市場經營企業簽訂經營管理協定,做好標準化菜市場蔬菜經營品種、蔬菜經營面積、產銷銜接、儲備肉菜投放、調控肉菜投放、肉菜流通追溯體系以及優質服務等情況的日常監管。
(三)國家統計局銀川調查隊負責做好納入CPI采價點的標準化菜市場的采價工作;按季度組織開展對標準化菜市場抑制蔬菜價格過快上漲效果進行評估,並及時反饋評估結果。
(四)市城管局負責做好標準化菜市場室外環境衛生、占道經營以及廣告標牌的日常監管。
(五)市工商局負責做好標準化菜市場食品安全、守法經營等方面的監管。
(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做好轄區內標準化菜市場日常經營、周邊環境、蔬菜價格、優質服務等方面的監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市城投公司與標準化菜市場經營企業簽訂租賃協定;執行市物價局、商務局等部門對經營企業的管理決定,做好標準化菜市場物業的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實施,試行一年。由市商務局、市物價局對本辦法的管控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後再行修訂。
銀川市社區蔬菜直銷店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社區蔬菜直銷店規範管理,確保其蔬菜平價銷售常態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區蔬菜直銷店(以下簡稱直銷店),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以方便社區居民生活,平抑和穩定市場蔬菜價格為主要功能,實行連鎖化經營,銷售蔬菜、水果、糧油等農副產品的場所。原建築面積30平方米左右的社區蔬菜直銷店,參照本辦法管理。直銷店經營企業是指經過經營權招標取得經營權並簽訂經營協定的農產品流通骨幹企業。
第三條 直銷店的管理與規範。
(一)直銷店必須由經營企業直營,執行“六統一”,即統一經營、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定價、統一計量。門店店面形象、門頭牌匾和LED顯示屏經市商務局、物價局、城管局審定後由企業統一設定。
(二)經營企業按相關規範要求統一配置貨櫃、貨架、收銀台、食品安全追溯秤等設施設備;製作並懸掛經銀川市價格監督檢查局監製的價格標籤,使用標準電子計量器具、信息化設備及肉菜流通追溯系統。
(三)經營企業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衛生、消防、安全等其它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四)直銷店實行連鎖化經營,各門店分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按照核准的範圍經營。
(五)直銷店以蔬菜、水果、糧油、調味品、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經營為主,其中蔬菜品種40種以上(原建築面積30平米左右的社區蔬菜直銷店經營蔬菜品種30種以上);蔬菜等鮮活農產品銷售所占面積必須達到經營總面積的50%以上。
(六)直銷店經營的蔬菜等鮮活農產品須符合食品安全規範要求。
(七)直銷店經營的所有蔬菜價格須低於市場平均零售價格。其中28種蔬菜零售價格執行平價商店價格標準,即低於市物價局公布的市場平均蔬菜零售價的15%以上(原建築面積30平米左右的社區蔬菜直銷店28種蔬菜零售價格低於市物價局公布的市場平均蔬菜零售價的10%以上)。經營企業至少安排2名專(兼)職物價員,接收物價部門發布的蔬菜指導價格,定時按物價部門要求報送蔬菜監測價格;積極落實政府蔬菜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作為政府儲備或調控蔬菜投放點,履行平抑和穩定市場蔬菜價格義務。
(八)直銷店每天營業時間10小時以上。
(九)直銷店商品陳列、擺放應划行歸類、整齊有序,分區明顯且有標識;實行門前衛生“三包”,店內外及周邊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在店外開展經營活動。
(十)直銷店銷售商品明碼標價,懸掛平價農副產品價格對比表,LED顯示屏要實時滾動播放平價農副產品價格,在明顯位置公示蔬菜農藥殘留檢測報告、12358價格監督投訴電話、商務主管部門監督電話;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物流配送、主食配送等工作,開展網上銷售、配送、網訂店取等電子商務進社區服務試點,代繳水、電、氣收費等服務。
(十二)經營企業須建立連鎖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電子監控、電子庫存管理、電子訂貨、價格電子台賬等高效管理機制。
(十三)直銷店職工須為經營企業員工,簽訂勞動契約,繳納保險。經營企業要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培訓,提高服務水平;營業員統一著裝,舉止文明,禮貌待客。
(十四)經營企業須在每月30日前向市物價局報送價格執行情況,向市商務局上報經營情況。
第四條 保障措施
(一)有以下行為之一,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其違規行為立即予以責令整改,發現一起扣除經營企業保證金2000元,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的,解除企業的租賃經營契約。
1.銷售蔬菜品種達不到40種以上的(原建築面積30平米左右的直銷店經營蔬菜品種達不到30種以上的);
2.銷售蔬菜等鮮活農產品面積達不到直銷店面積50%的;
3.28種蔬菜銷售價格未低於市物價局公布的市場平均蔬菜零售價15%以上的(原建築面積30平米左右的直銷店28種蔬菜銷售價格未低於市物價局公布的市場平均蔬菜零售價10%以上的);
4.商品未明碼標價或標價不規範的;
5.未按市物價部門的要求接收蔬菜價格信息或未按市物價部門要求報送銷售蔬菜價格信息的;
6.未執行“六統一”要求的;
7.服務態度惡劣被顧客投訴經查實的;
8.未按規定時間營業的;
9.其它嚴重不當行為被檢查發現或被投訴查實的。
(二)經營企業擅自承包經營、將直銷店轉作他用或未經同意隨意更改直銷店內外部結構的,一經查實,解除企業的租賃經營契約。
(三)對不能正常經營、未發揮功能或者擅自停業7日以上的,升級改造的直銷店由市商務局解除企業的租賃經營契約,重新招標經營企業經營;對原建築面積30平米左右的直銷店由市商務局會同市城管局予以撤離,退出經營。
第五條 監管部門職責
(一)市物價局負責做好直銷店價格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與經營企業簽訂價格管控協定,並嚴格落實。每周兩次定期做好28種蔬菜市場平均零售價格的發布,逐月做好直銷店平價蔬菜價格執行以及商品明碼標價情況的日常監管,及時發布價格監測結果,糾正其違反本規定有關價格管理的行為。
(二)市商務局負責牽頭做好直銷店的經營管理,與經營企業簽訂經營管理協定,並嚴格落實。做好直銷店經營蔬菜品種、蔬菜經營面積、產銷銜接、“六統一”執行、儲備菜投放、調控菜銷售、營業時間、優質服務等情況的日常監管。
(三)市城管局負責做好直銷店室外經營環境、占道經營以及廣告標牌等日常監管。
(四)市工商局負責做好直銷店的食品安全、食品質量以及經營範圍的日常監管,依法對以次充好、短斤少兩、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確保直銷店依法經營。
(五)國家統計局銀川調查隊負責做好納入CPI采價點的直銷店的采價工作;按季度組織開展對直銷店抑制蔬菜價格過快上漲效果進行評估,並及時反饋評估結果。
(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直銷店的屬地管理職責。負責做好轄區內直銷店日常經營、周邊環境、蔬菜價格、優質服務等方面的監管,落實直銷店安全責任制;建立有獎舉報監督機制,並適時組織民眾開展評議。
(七)市城投公司與直銷店經營企業簽訂租賃協定;負責執行市物價局、商務局等部門對直銷店經營企業的管理決定,做好直銷店物業的日常維護管理。
第六條 市物價局、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本辦法落實的跟蹤分析、績效評估,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實施,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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