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職能 加強管理
1.明確政務服務中心機構職能。市、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作為行政機構,應使用行政編制,配備少而精的工作人員;已使用事業編制的,應在行政編制總額內調劑出一部分進行替換,或以考試、考核等方式進行過渡。
全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本級
政府各部門及中央、自治區垂直管理部門進駐、委託事項辦理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對視窗人員實行雙重管理,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負責對下級政務服務中心及經本級政府同意由部門單獨設立的辦事大廳(分廳)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辦理的事項的設定、辦理流程等進行審核規範。負責對基層各級政府、本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進廳視窗的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單獨設立辦事大廳(分廳)的部門、事項通過政務服務中心代受理的部門開展的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績效考評。政務服務績效考評結果列入對應縣(市)區、鄉鎮(街道)及部門的總體考評結果。政務服務中心的運行經費和人員辦公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2.加強基層服務機構建設。基層服務機構是政務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縣(市)區要將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繼續推進鄉鎮(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鄉鎮(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務中心日常工作由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進行指導。縣(市)區要穩步推進城鄉村(社區)便民服務代辦點建設,日常工作由鄉鎮(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務中心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村(社區)便民服務代辦點要到2014年底前實現全覆蓋。
3.加強政務服務規範化建設。按照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制定全區政務服務視窗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的服務內容、服務環境、服務行為、監督考核等內容;按照自治區各部門制定的本系統行政審批公共服務標準,統一事項名稱、申報材料、辦理流程、審批時限、審批授權及審批用章等,規範各級部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事項和審批行為,做到行政審批事項上下對應、流程規範、權責明確,實現政務服務的公正透明、高效均等、簡便規範。
完善機制 規範運行
1.建立完善運行模式。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全市各縣(市)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務服務政策規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務服務資源,健全運行機制,嚴格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一個視窗收費”的運行模式,促進政務服務的均等化、規範化、高效化,提供讓人民民眾滿意的高質量政務服務。
2.全力推進集中審批。要深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嚴格執行部門審批職能、行政審批權向行政審批處(科、室)集中、行政審批處(科、室)要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行政審批處(科、室)的審批、協調、督辦和指導基層政務服務工作的職責。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加大行政審批處(科、室)整建制進駐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力度,行政審批處(科、室)處長(科長、主任)必須常駐政務服務中心,代表部門行使審批決定權、組織協調權、審核上報權和行政審批專用章使用權,實現事項進駐到位、人員進駐到位、授權到位,對於一般性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處(科、室)直接審批,重大事項由部門研究決定。進一步抓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減少和調整工作,對有法律依據但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審批事項按照法定程式提出取消和調整的建議,對沒有法律依據、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堅決取消;對涉及投資領域、社會事業領域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領域的相關事項,以及審批職能交叉、權責脫節、多頭審批、增加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的事項進行重點清理,實現行政權力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步適應。
3.深入推進集中辦理。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最大程度地將凡與企業和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必須將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工商註冊、企業貿易審批等與項目、企業和公眾密切相關的部門及事項全部納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要按照便於工作、加強服務的原則,把雙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也要納入當地政務服務中心辦理;要將項目審批前後置配套環節的有關公共服務部門,通過進駐政務服務中心或設立分廳的方式,實行集中辦理;因涉密等特殊情況不能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應由本級政府同意可單獨設立辦事大廳。確有原因無法進廳辦理的,政務服務中心會同監察、督查部門實行核准制,年初核准,年底核查。
7.著力推進集中收費。全市各收費單位要進一步公開收費依據、標準、監督渠道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凡是依法設立的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相關的收費事項要一律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實現“一個視窗收費”,做到收繳分離。可試點建設項目“一費制”收費制度。要進一步清理收費項目,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工商註冊、企業貿易審批等有關的收費事項進行重點清理,對收費過高的事項要減少收費,不合理的要取消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有上下限標準的,均按照“收費從低”的原則,一律按下限徵收。
創新工作 改進方式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要結合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活動和創先爭優活動的開展,加快政務服務“綠色通道”建設,開展上門服務、預約服務、代辦服務等,建立健全便企利民服務機制,為基層、民眾和企業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1.建立重點項目行政審批代辦機制。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要圍繞重點項目(包括重大投資項目、高科技項目、公共設施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建立由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代辦人員全程免費代辦的行政審批代辦機制,最大限度地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方便。
2.建立招商(善)引資服務機制。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要主動加強與招商、工業園區等部門的溝通、聯繫,圍繞政策諮詢、立項審批、工商註冊、稅費繳納、技能培訓建立由政務服務中心牽頭、有關部門配合、代辦人員提供全程或部分代辦的招商(善)引資服務機制,促進項目儘快落地達產增效。
3.建立為民辦事全程代理機制。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按照能放則放的原則,必須把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一般性行政審批及公共服務事項下放到縣(市)區級政務服務中心或鄉鎮(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務中心辦理。不宜下放的,由鄉鎮(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務中心或村(社區)免費代辦。
4. 建立代辦員上門服務特殊人群機制。按照便於工作、加強服務的原則,依託村(社區)便民服務代辦,對申請辦理行政審批及公共服務事項的身障人、老年人、優撫人員、低保人員等特殊人群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無償的上門代辦服務。做好老年人、身障人等行動不便人員到辦事大廳的“無障礙”服務工作,提供幫辦代辦領辦服務。
5.加快推進網上辦事。要進一步完善全市政務服務網路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各級政務服務中心之間、政務服務中心與部門之間的聯審聯辦、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全面實現網上申報、受理、審批、繳費、諮詢、辦證、監督以及聯網核查等,建立就地申報、就近取件的網上辦事機制。
加強領導 強化監督
1.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政務服務工作,將其列為重要議事日程,統一研究部署,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行政首長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建設、抓督促、抓協調、抓落實,定期聽取匯報,及時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落實責任,加大協調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監察、法制部門要做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監察部門要派駐人員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監察室和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建立行政審批效能監督制度,負責各進駐視窗及工作人員的紀律監察、行政監察工作及涉及進駐事項的行政效能監察和行政執法監察;法制部門要派駐人員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行政執法監督室和行政複議受理視窗,負責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各進駐視窗行政執法事項的投訴和行政複議申請,並提供政府法制諮詢服務。機構編制部門要抓緊研究並做好政務服務中心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人事部門要將政務服務中心視窗人員年終考核指標單列,提高評優評先比例,確保優秀率達到視窗人員的30%。全市各部門要加大對本系統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力度,加強對有關公共服務部門及中介(技術)機構的監督管理。
2.加強制度建設。全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要完善並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考核評議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規範服務行為,強化制度實效。全市各級監察、黨政督查、法制、審計、財政等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加大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力度,細化量化制度執行的目標任務,把制度執行情況落實到政風、行風監督檢查之中,加強督查,嚴格考評,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3.創新監督方式和方法。各縣(市)區、各部門要積極探索創新政務服務監督檢查方式和方法,切實提高監督實效。特別是政務服務中心要對“一個視窗受理”建立考核評議機制,堅決杜絕“兩頭受理”;法制部門要對“一站式審批”建立全程公開機制,解決“體外循環”和暗箱操作的問題;監察部門要對“一條龍服務”建立督查督辦機制,促進工作人員提高服務效能;審計部門要對“一個視窗收費”建立審計監督機制,切實規範收費行為,實現行政審批權的公開、透明、規範運行。
4.完善績效考評。進一步加大對政務服務工作的績效考評獎懲力度,從2012年起將政務服務工作列入全市績效考評的總體目標內容,加強對各縣(市)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工作的考評,各縣(市)區也必須把政務服務工作列入到年終績效考評的總體目標中,細化量化指標,加強考評,分值比例應不低於3%,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考核並提供考核結果;市政務服務中心要不斷健全考核機制,細化考核評分標準。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加強對視窗部門、分廳部門、通過政務服務中心代愛理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績效考評;加強對鄉鎮(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務中心指導。鄉鎮(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務中心對城鄉村(社區)便民服務代辦點的日常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5.建立激勵機制。從2012年起,銀川市政務服務人員(包括分廳)在執行全市績效考評獎勵的基礎上,設定和兌現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崗位績效考核積分獎金,具體標準參照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執行。各縣(市)區自行承擔參照執行。市政府每年對工作落實到位、社會滿意度高的縣(市)區和部門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