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0.12.14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14
  • 實施時間:2010.12.14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部分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複議、規章解釋的規定作出修改:
1.刪除《銀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18號)第十五條。
2.刪除《銀川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實行辦法》(市政府令第31號)第七條、第十條、十一條。
3.將《銀川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0號)第二十九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三十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刪除第三十三條。
4.將《銀川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54號)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刪除第六十二條。
5.將《銀川市土地復墾規定》(市政府令第55號)第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刪除第十六條。
6.刪除《銀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市政府令第78號)。
7.將《銀川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79號)
第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刪除第十八條。
8.刪除《銀川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市政府令第89號)。
9.刪除《銀川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91號)第二十一條。
10.刪除《銀川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2號)第二十八條。
11.將《銀川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3號)第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刪除第三十四條。
12.刪除《銀川市飲食娛樂行業定額發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9號)第十五條。
13.將《銀川市殯葬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0號)第二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刪除第二十九條。
14.刪除《銀川市嚴禁用公車辦婚事、釣魚的規定》(市政府令第101號)第九條。
15.刪除《銀川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4號)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令第105號)第二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刪除第三十條。
17.刪除《銀川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1號)第二十一條。
18.將《銀川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6號)第二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19.將《銀川市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6號)第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將第五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二、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中與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20.將《銀川市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75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城市房地產開發和危房改造項目未按規定的用途和期限進行開發的,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刪除第二十七條。
21.刪除《銀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處罰細則》(市政府令第37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
刪除第十一條中“撤銷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識,並”。
22.刪除《銀川市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6號)第八條中“節水設施不合格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供水部門不予供水(使用自備井的,由節水辦封井),並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處罰。”
刪除第十二條。
23.將《銀川市統一征地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13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將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安置補助費用由統征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刪除第二十六條。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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