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規定

《銀川市人民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規定》在2005.04.16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規定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4.16
  • 實施時間:2005.06.01
銀川市人民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規定》業經2005年4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正確實施銀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規範其解釋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是指對規章和以市政府名義發布或批准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其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所做出的規定,以及行政執法活動中具體適用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所做的答覆。
第三條 市政府統一行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權。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條 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正合理;
(二)解釋內容符合規章的本意;
(三)符合本規定程式。
第五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申請,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需要對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做出解釋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辦提出建議,由市政府法制辦決定是否解釋。
第六條 提出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的申請和建議,應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文本,並說明需要解釋的必要性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七條 對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的申請或建議,市政府法制辦應在收到申請解釋建議後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應予以解釋的決定並告知申請、建議人。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直接起草及審查後報送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需要解釋的,應當報市政府同意後,由市政府在《銀川市人民政府政報》和政府指定的媒體、網站上發布。
第九條 對屬於行政執法活動中具體適用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問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求市政府法制辦解釋的,市政府法制辦應當研究答覆;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市政府法制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答覆。
第十條 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進行解釋的具體工作中,發現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需要補充、修改的,應按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制定、修改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