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地區:銀川市
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資源共享,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有關機關和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自然人)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原則,保護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五條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指導、管理、監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
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賀蘭縣、永寧縣和靈武市人民政府應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
銀川市、三區、兩縣和靈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具備公益類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在本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使用及相關工作。
銀川市有關機關和組織負責推進落實本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使用及相關工作。
第六條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發布和查詢的統一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和維護通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並通過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共享。“信用銀川”網站是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入口網站,依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向社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查詢、信用報告等公共服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建立聯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信用認證、信用評級、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和服務的推廣套用,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社會化徵信機構根據本辦法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徵集
第八條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制定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指導目錄和技術規範。
法人、其他組織、公民(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構成。
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按照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指導目錄和技術規範徵集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條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按照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指導目錄和技術規範,及時準確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並及時更新。
第十條法人、其他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範圍。
(一)法人、其他組織基本信息。
1.登記註冊的基本情況;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分支機構信息;
3.年報信息或經營和財務情況,進出口信息;
4.專項許可和資質信息;
5.認證認可信息和商標註冊信息;
6.其他與信用有關的基本信息。
(二)法人、其他組織提示信息。
1.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公開的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執行案件基本信息;
2.單位受賄、行賄信息;
3.繳費狀態信息;
4.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參加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狀況信息;
5.納稅、繳費等狀態信息;
6.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重大事故信息;
7.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信息;
8.榮譽信息;
9.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受到刑罰、行業禁入處理的信息;
10.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一條公民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範圍。
(一)公民個人基本信息。
1.身份識別信息;
2.受教育程度信息;
3.職業信息;
4.其他基本信息。
(二)公民個人提示信息。
1.民事、刑事、行政管理事項等信息;
2.個人行賄、受賄信息;
3.與公共事業單位交易信息;
4.社會保障信息;
5.納稅、繳費等狀態信息;
6.榮譽信息;
7.其他與信用有關的提示信息。
第十二條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徵集下列公民個人信息。
(一)種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及身體形態、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徵集個人受到歧視的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禁止徵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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